3.明道為邑,及民之事,多眾人所謂法所拘者,然為之未嚐大戾於法,眾亦不甚駭。謂之得伸其誌則不可,求小補,則過今之為政者遠矣。人雖異之,不至指為狂也。至謂之狂,則大駭矣。盡誠為之,不容而後去,又何嫌乎?

4.明道先生曰:一命之士,苟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

5.伊川先生曰:君子觀天水違行之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

6.師之九二,為師之主。將專則失為下之道,不專則無成功之理,故得中為吉。凡師之道,威和並至,則吉也。

7.世儒有論魯祀周公以天子禮樂,以為周公能為人臣不能為之功,則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禮樂,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則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為者,皆所當為也。周公乃盡其職耳。

8.大有之九三曰:“公用享於天子,小人弗克。”傳曰:

三當大有之時,居諸侯之位,有其富盛,必用享通於天子。

謂以其有為天子之有也,乃人臣之常義也。若小人處之,則專其富有以為私,不知公己奉上之道。故曰“小人弗克”也。

9.人心所從,多所親愛者也。常人之情,愛之則見其是,惡之則見其非。故妻孥之言,雖失而多從。所憎之言,雖善為惡也。苟以親愛而隨之,則是私情所與,豈合正理?

故隨之初九“出門而交,則有功”也。

10.隨九五之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傳曰:隨以得中為善。隨之所防者,過也。蓋心所說隨,則不知其過矣。

11.坎之六四曰:“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傳曰:此言人臣以忠信善道,結於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故曰:“納約自牖。”能如是則雖艱險之時,終得無咎也。且如君心蔽於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詆其荒樂之非,如其不省何?必於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自古能諫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者也。故訐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辨者,其說多行。非唯告於君者如此,為教者亦然。夫教必因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後推及其餘,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

12.恒之初六曰:“浚恒貞吉。”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傳曰:初六居下,而四為正應。四以剛居高,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誌,異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世之責望故素,而至悔咎者,皆浚恒者也。

13.遁之九三曰:“係遁,有疾厲。畜臣妾吉。”傳曰:係戀之私恩,壞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吉。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

14.睽之象曰:“君子以同而異。”傳曰:聖賢之處世在人理之常,莫不大同。於世俗所同者,則有時而獨異。不能大同者,亂常拂理之人也。不能獨異者,隨俗習非之人也。

要在同而能異耳。

15.睽之初九,當睽之時,雖同德者相與,然小人乖異者至眾,若棄絕之,不幾近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則失含弘之義,致凶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故必見惡人,則無咎也。古之聖王,所以能化奸凶為善良,革仇敵為臣民者,由弗絕也。

16.睽之九二,當睽之時,君心未合,賢臣在下,竭力盡誠,期使之信合而已。至誠以感動之,盡力以扶持之。明義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誠其意,如是宛轉,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逢迎也。巷非邪僻由徑也。故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17.損之九二曰:“弗損益之。”傳曰:不自損其剛貞,則能益其上,乃益之也。若失其剛貞而用柔說,適足以損之而已。世之愚者,有雖無邪心,而惟知竭力順上為忠者,蓋不知弗損益之之義也。

18.益之初九曰:“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傳曰:在下者本小當處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為在上所任。所以當大事,必能濟大事,而致元吉,乃為無咎。能致元吉,則在上者任之為知人,己當之為勝任。不然,則上下皆有咎也。

19.革而無甚益,猶可悔也,況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20.漸之九三曰:“利禦寇。”傳曰:君子之與小人比也,自守以正。豈唯君子自完其己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於非義。是以順道相保,禦止其惡也。

21.旅之初六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傳曰:誌卑之人,既處旅困,鄙猥瑣細,無所不至。乃其所以致悔辱,取災咎也。

22.在旅而過剛自高,致困災之道也。

23.兌之上六曰:“引兌。”象曰:“未光也。”傳曰:說既極矣,又引而長之,雖說之之心不已,而事理已過,實無所說。事之盛則有光輝,既極而強引之長,其無意味甚矣,豈有光也?

24.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議獄緩死。”傳曰: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而議獄緩死,最其大者也。

25.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然豈可甚過也?如過恭過哀過儉,大過則不可。所以小過為順乎宜也。能順乎宜,所以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