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5章 轉型期勞動者權益保護及勞動保障法製建設研究(6)(2 / 2)

(2)要有用活救濟金的政策措施,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海市對失業救濟金的發放作出了由高到低的規定。即初期前領取的時間每個月的標準高一些,然後逐漸降低,這樣促使失業人員為增加自己的收入也因失業救濟金太少,而主動去找工作。陝西省也有類似的規定,即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員,如果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可根據培訓的時間長短,領取到1~300元的補助費,對積極尋找工作的,可根據簽訂合同時間的長短,一次性領到50~100元的獎勵金。在國外,如美國伊利諾伊州就規定失業者如在11周內找到工作並連續工作4個月,就可獲得500美元的獎勵。

(3)提高基金統籌的層次和建立國家調劑金。養老保險比失業保險製度建立早,但養老保險早就實行了省級統籌。從運行情況看,經濟貧困地區的財政無法擔負起墊支的責任,失業保險隻好以收定支,實際上造成了失業保險的權力與義務不等。如果提高統籌層次,按照資金大數原則,調劑功能會得到增強,同時中央財政也應建立調劑金,並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實行傾斜政策,這樣對整個失業保險製度的完善和健康順利發展都有好處。

(4)要認真反思建立失業保險製度以來的工作狀況,不斷完善製度。失業保險製度從1986年10月建立以來已走過了18年的艱苦曆程,這中間既有不少成功的經驗,也有不少值得反思的地方,給失業保險的發展造成一些負麵影響。因此,對失業保險製度所取得的成績不能盲目樂觀,特別是要對製度本身進行研究,對已出台的一些政策通過實踐的驗證來進行研究,不斷完善製度的規定和政策。比如說,《失業保險條例》在四川已運作3年了,有沒有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就應當組織專人進行研究,同時《失業保險條例》出台3年了,沒有一個配套的文件出台,使經辦機構感到操作難度大,對社會宣傳解釋工作不好做。

(5)必須提高勞動用工合同的簽訂率。我國加入WTO後,勞動力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依法規範勞動關係格外重要。我們必須積極製定和完善多種就業形式下從業人員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等方麵的具體政策,既能保障各類從業人員都能享受社會保障的權益,又能促進多種所有製經濟的健康發展。目前,針對勞動關係極不穩定的狀況,首先應從強化臨時就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入手,規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行為,以穩定勞動關係;其次應完善臨時就業的工資支付製度,應根據勞動合同期的長短確定工資標準的高低,時間越長,工資就越高,有利於鼓勵用工者簽訂較長時間的用工合同。這樣既促進了就業工作,也推動了失業保險工作。

(6)必須注重失業保險的“造血功能”。失業保險具有為失業者提供物質幫助的“輸血功能”,更重要的是還要不斷增強“造血功能”。所謂造血功能就是要讓更多的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就政府而言,一方麵應對失業人員的工作能力、再就業能力、職業轉換能力進行免費培訓;另一方麵,要積極探索對非正規就業的管理,要著力提高非正規人員就業的質量,以利於失業人員盡快找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