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網絡媒體的宏觀管理(7)(3 / 3)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國家保護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新聞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其他新聞單位不單獨建立新聞網站,經批準可以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站(以下簡稱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具備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聯網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違反《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信息產業部2000年11月發布《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為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以下簡稱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範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奠定法規基礎。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係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製度、技術保障設施;(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係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