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兩類。
《辦法》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前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後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辦法》規定,國家對前者實行許可製度,對後者實行備案製度。未取得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辦法》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互聯網信息內容必須合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須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違者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級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監、工商、公安及國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上述記錄備份應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凡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服務者,或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一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凡傳播信息內容違法的,將予以處罰,處罰方式包括責令整改、吊銷許可證或關閉網站。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新聞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其他新聞單位不單獨建立新聞網站,經批準可以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依照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經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並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宗旨及規章製度;有必要的新聞編輯機構、資金、設備及場所;有具有相當新聞工作經驗和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負責人,並有相應數量的具有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等。
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注明新聞來源和日期。
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不得含有下列內容——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3.《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於2000年11月6日發布《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為了促進中國互聯網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規範互聯網站登載新聞的業務,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奠定了一定的法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