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製定符合實際的傳播控製策略
控製和自由如一個硬幣的正反麵是不可分割的。但是這裏的控製策略的製定,必須結合網絡傳播的實際情況,不能沿用對傳統媒體的控製辦法。
互聯網的開放性、自由性、互動性和低成本化為網上“噪音”傳播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網絡傳播的突破地域、時間、信息量界限等特點無疑是為網絡傳播的控製增加了難度。對於傳統的大眾媒體,國家可以通過製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控製媒體的立場,保證其為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和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但對於網絡媒體來說,這種有形的控製手段很難奏效,一方麵每天網絡信息在大規模的更新流動,另一方麵每天又會有大量的新網站出現,國家根本無法實現全麵監控,而對於網絡自身的特點,國家欲實施審批登記或經濟控製的方法也不具有現實性。
目前對網絡新聞傳播,主要有以下兩個層麵的控製策略:
(1)加強網絡傳播的法律法規建設
這是一種硬性控製手段。目前,世界各國的計算機和網絡立法才剛剛起步,總體上說來網絡法律法規還缺乏經實踐檢驗後修正完善的過程,而且立法的類型還很不全麵。
立法畢竟隻是形式上的問題,更大的難處在於執法的障礙重重。對因特網信息傳播的監控,對違法事實的調查、取證,與國際法律的協調等都是執法部門的新課題。
(2)加強網絡道德規範
雖然這隻是一種軟性的控製手段,但我們以為這也是一種相當有效的手段。畢竟控製的最高境界是防患於未然。道德與法律一起成為現代社會調節人與人之間關係、規範人的行為、維護社會安定的兩大支柱。道德通過輿論、習俗、信念發揮作用,法律通過威懾和懲罰發揮作用。網絡作為現代人生存的第二空間理應有自己的一套道德倫理體係。
應該指出的是,網絡的道德規範的建設與網絡本身的內涵有著天然的契合。網絡倡導平等、蔑視霸權,要求互助合作、追求公開公正,這一切為網絡道德倫理體係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法律是最昂貴的社會組織工具,它的作用常常產生在事後,這就使得法律失去了人們可以信賴的共同期望,人們不能指望有法律的存在就能隨時杜絕違法行為的產生,就使得社會經濟係統在運行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成本用於實施法律之外的民間保障行為。而道德如亞當·斯密所說:“出自一種對光榮而又崇高的東西的愛,一種對偉大和尊嚴的愛,一種對自己品質中優點的愛。”道德的實質就是同情心,就是對同胞的愛和對自我利益的克製,這是受個人利益支配的命令,它是主動的,而不是被迫的。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我們認為道德自律對媒介或對傳播者作用要大於法律的作用。因為有了道德,人類社會才變的豐富多彩,才會運轉有序,才會始終保持積極向上的時代主旋律。
4.互聯網監控的效益/成本的思考
事物往往具有兩麵性,對互聯網進行監控是要付出代價的,而且監控越是嚴格,成本就越是高昂。這裏的成本是指廣義的社會成本。
中國政府采取監控的決心是堅定的,措施是嚴格的。互聯網作為新經濟的標誌,中國投入了大量的資源積極發展硬件,積極成為“互聯網大國”,然而作為言論自由新載體的互聯網,中國政府出台了一係列限製性法規,且建立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大約3萬人的網絡警察部隊。在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之間,中國政府選擇了社會穩定,這種選擇無疑是正確的。
不過,對互聯網信息流通監控的過分嚴格要付出昂貴的代價。例如,2002年9月Google以及AltaVista被封鎖的短短數日,已有不少高校、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外資企業抱怨。由於缺少強大而快捷的搜索引擎,他們的商務或研究工作受到了影響。因此,政府需要在互聯網監控的成本與效益之間求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