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網絡媒體的宏觀管理(3)(3 / 3)

據《重慶晨報》2002年4月10日報道,重慶市首例“網絡誹謗案”一審審結,結局是在網上亂發消息者,被判處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元。2001年4月的一天,涪陵某學校職工伍偉(化名)發現,自己的名字成為某網站留言板上一則“惡行”信息的主人公,發信息的用戶名為“殺”。信息內容為:伍偉調戲女學生、公報私仇、貪汙受賄……隨後,該消息迅速在學校師生中傳開。正當伍偉有口難辯之時,那位名“殺”的人,又繼續在該網站的其他欄目上粘貼“惡行”信息。無奈之下,伍偉向警方報案。接報後,當地公安機關立即運用網絡技術進行追蹤調查。最後,在網上發現了“殺”的蹤跡。經訊問,原來“殺”就是伍偉過去的同事塗牧(化名),雙方曾有矛盾。因此,塗牧采取了“網上報複行動”。對於塗牧的“惡意誹謗”,伍偉認為其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於是,伍偉將塗牧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恢複自己的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主辦此案的法官何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塗牧承認了自己所做的事實。考慮到塗牧是無業人員,判處塗牧向伍偉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500元。

2000年10月19日上午10點30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福建省首例網絡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泉州市仕達斯製衣有限公司和鄭明輝對原告聯盛公司及施清體本人構成名譽侵權。自5月27日起,鄭明輝先後在泉州晚報網站和泉州信息超市網站上,發布題為《警惕“旗牌王”假冒劣質貨上市》等12篇文章。鄭明輝在文章中稱:泉州市仕達斯製衣有限公司於年初將3232件純棉休閑褲送聯盛公司(“旗牌王”商標專用權人)加工水洗免燙。不料,產品一投放市場,消費者就叫苦連天,一條嶄新的褲子穿一天就破了,爛如草紙。旗牌王才勉強同意按成本價賠償,但始終不予兌現。其他網民在網上看到上述文章後,也相繼在網上發言評論:在下願在你們一邊,一齊聲討“旗牌王”的惡劣行徑。

原告聯盛公司及施清體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其造成了嚴重損害,故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複名譽,賠償聯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80萬元,賠償施清體名譽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仕達斯公司和鄭明輝辯稱,在索賠無路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文章進行批評、索賠,並未虛構事實,更不存在誹謗、侮辱的言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仕達斯公司、鄭明輝未采取合法途徑,正當善意地行使投訴權利,卻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12篇文章,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辭,將矛頭指向“旗牌王”和施清體,使這些公布於國際互聯網上的信息得以傳播,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其主觀上明顯存在毀損兩原告名譽的故意,在客觀上造成了兩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和名譽的貶損,其行為已構成了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應停止在網上的侵權行為,並刊登致歉聲明,賠償聯盛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賠償施清體精神損失5000元。

網上誹謗在國外也不鮮見。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大學教授,成功在一宗互聯網匿名誹謗案中勝訴,獲得67.5萬千美元(約500萬人民幣)的賠償,這是首宗網上誹謗賠償案。

埃默裏大學前泌尿科學係係主任薩姆·格雷厄姆教授,於1998年7月辭職,到了1999年2月,他在雅虎網看到一則訊息,有人指他是因為將學係一些病理學業判予一間泌尿公司,收取回傭而遭大學辭退的。格雷厄姆大為憤怒因而訴諸法庭。

法官在庭上表示,該訊息“如其他類似行為一般的卑鄙”,這則消息的發放名字是“FBI提供消息者”,警方其後發現是一位名為喬納森·奧本海默的教授,他曾經在訊息中提及泌尿公司的病理專家,現已開設自己公司,他並未就上述的指控作出回應。

格雷厄姆教授稱,他已經遷到裏士滿開始自己的私人醫生業務。他說:“我一生中所幹的事都是光榮的,我被這樣指摘,很可怕。”其律師表示,該案應該是互聯網誹謗裁決的第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