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網絡媒體的宏觀管理(2)(1 / 3)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為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其主要內容是: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2005年4月30日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法規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網絡版權保護法律體係。

然而網絡版權保護之難,往往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維權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過高,即使是贏得了官司也可能導致經濟上破產。而網上侵權往往是零成本,加上網絡侵犯具有隱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證難以收集等特點,往往使違法者躲過法律的製裁。因此在中國想要有效的保護網絡版權,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

三、信息泛濫

互聯網使得信息的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實現了全球的信息共享與互動,它已經成為信息社會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現代通信和傳播技術,大大提高了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網絡傳播克服了傳統的時間和空間障礙,將世界更進一步地聯結為一體。但與之俱來的問題是:洶湧而來的信息有時使人無所適從,從浩如煙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而準確地獲取自己最需要的信息,變得非常困難。在網絡傳播活動中,信息的發布、傳播失去控製,產生了大量虛假信息、無用信息,造成信息環境的汙染和“信息垃圾”的產生。因為在網絡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發表意見,並且發布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在某種意義上,“每個人都可成為全球範圍的信息製造者”。從而增加了人們利用信息的困難。這種現象被稱為“信息爆炸”(Information Explosion)。

此問題給人類社會帶來了負麵效應和潛在危機。信息是潛能巨大的戰略資源和取之不盡的財富,如何使信息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信息的質量,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網絡給每個傳統的受眾都提供了成為傳播者的可能。這提高了受眾的地位,打破了傳統媒體傳播者的單向性,但也帶來了傳播權的濫用,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目的傳播任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