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輯勤謹和緩談治學(1)(3 / 3)

在文史方麵和社會科學方麵的研究,還沒有能夠做到這樣嚴格。我們以美國今年的大選同四年前的大選來做說明。一八四八年美國大選有許多民意測驗研究所,單是波士頓一個地方就有七個民意測驗研究所。他們用社會科學家認為最科學的方法來測驗民意。他們說:杜魯門一定失敗,杜威一定成功。到了選舉的時候,杜魯門拿到總投票百分之五十點四,獲得了勝利。被社會科學家認為最科學、最精密的測驗方法,竟告不靈;弄得民意測驗研究所的人,大家麵紅耳赤,簡直不敢見人,幾乎把方法的基礎都毀掉了。許多研究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統計學的朋友說,不要因為失敗,就否認方法;這並不是方法錯了,是用方法人不小心,缺乏自覺的批評和自覺的檢討。今天美國大選,所有民意測驗機構都不敢預言誰能得勝了;除了我們平時不掛“民意測驗”“科學方法”的招牌的人隨便談的時候還敢說“我相信艾森豪威爾(艾森豪)會得勝”外,連報紙專欄作家和社論專家都不敢預言,都說今年大選很不容易推測。結果,艾森豪威爾(艾森豪)獲得了百分之五十五的空前多數。為什麼他們的測驗含有這樣的錯誤呢?他們是向每一個區域,每一類投票權的人征詢意見,把所得到的結果發表出來。比方今年,有百分之四十九的人讚成共和黨艾森豪威爾(艾森豪),百分之四十七讚成民主黨史蒂文生,還有百分之四沒有意見。一九四八年的選舉,百分之五十點四便可以勝利——其實百分之五十點一就夠了,百分之五十點零零一也可以勝利。所以這百分之四沒有表示意見的人,關係很大的。在投票之前,他們不表示意見,當投票的時候,就得表示意見了。到了這個時候,不說百分之一,就是千分之一也可以影響全局。沒有計算到這裏麵的變化,就容易錯誤了。以社會科學最精密的統計方法,尚且有漏洞,那麼,在文史的科學上麵,除了考古學用實物做證據以及很嚴格的曆史研究之外,普通沒有受過科學洗禮的人,沒有嚴格的自己批評自己的人,便往往把方法看得太不嚴格,用得太鬆懈了。

有一個我平常最不喜歡舉的例子,今天我要舉出來簡單的說一說。社會上常常笑我,報紙上常常挖苦我的題目,就是《水經注》的案子。為什麼我發了瘋,花了五年多的工夫去研究《水經注》這個問題呢?我得聲明,我不是研究《水經注》本身。我是重審一百多年的《水經注》的案子。我花五年的工夫來審這件案子,因為一百多年來,有許多有名的學者,如山西的張穆、湖南的魏源、湖北的楊守敬和作了許多地理學說為現代學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國維以及江蘇的孟森:他們都說我所最佩服的十八世紀享有盛名的考古學者、我的老鄉戴先生是個賊,都說他的《水經注》的工作是偷了寧波全祖望、杭州趙一清兩個人的《水經注》的工作的。說人家作賊,是一件大事,是很嚴重的一件刑事控訴。假如我的老鄉還活著的話,他一定要提出反駁,替自己辯白。但是他是一七七七年死的,到現在已經死了一七五年,骨頭都爛掉了,沒有法子再跑回來替自己辯護。而這一班大學者,用大學者的威權,你提出一些證據,他提出一些證據,一百多年來不斷的提出證據——其實都不是靠得住的證據——後來積非成是,就把我這位老鄉壓倒了,還加上很大的罪名,說他做賊,說他偷人家的書來作自己的書。一般讀書的人,都被他們的大名嚇倒了,都相信他們的“考據”,也就認為戴震偷人的書,已成定論,無可疑了。我在九年前,偶然有一點閑工夫,想到這一位老鄉是我平常所最佩服的,難道他是賊嗎?我就花了六個月的時間,把他們幾個人提出的一大堆證據拿來審查,提出了初步的報告。後來覺得這個案子很複雜,材料太多,應該再審查。一審就審了五年多,才把這案子弄明白;才知道這一百多年的許多有名的學者,原來都是糊塗的考證學者。他們太懶,不肯多花時間,隻是關起大門考證;隨便找幾條不是證據的證據,判決一個死人作賊;因此構成了一百多年來一個大大的冤獄!

我寫了一篇關於這個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刊物上。英美法係的證據法,凡是原告或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經過律師的辯論,法官的審判,證據不能成立的時候,就可以宣告被告無罪。照這個標準,我隻要把原告提出來的證據駁倒,我的老鄉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無罪了,但是當我拿起筆來要寫中文的判決書,就感覺困難。我還得提出證據來證明戴震先生的確沒有偷人家的書,沒有做賊。到這個時候,我才感覺到英美法係的證據法的標準,同我們東方國家的標準不同。於是我不但要作考據,還得研究證據法。我請教了好幾位法官:中國證據法的原則是什麼?他們告訴我:中國證據法的原則隻有四個字,就是“自由心證”。這樣一來,我證明原告的證據不能成立還不夠,還得要做偵探,到處搜集證據;搜了五年,才證明我的老鄉的確沒有看見全祖望、趙一清的《水經注》。沒有機會看見這些書,當然不會偷了這些書,也就沒有做賊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著這個結論;我對於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就寫出來了。這雖然不能當作專門學問看,至少也可以作為文史考證的方法。我所以要做這個工作,並不是專替老鄉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師、做偵探。我上次說過,我借著小說的考證,來解說治學的方法。同樣的,我也是借《水經注》一百多年的糊塗官司,指出考證的方法。如果沒有自覺的批評、檢討、修正,那就很危險。根據五年研究《水經注》這件案子的經驗,我認為作文史考據的人,不但要時時刻刻批評人家的方法,還要批評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調查人家的證據,還得要調查自己的證據。五年的審判經驗,給了我一個教訓。為什麼這些有名的考證學者會有這麼大的錯誤呢?為什麼他們會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學者呢?我的答案就是:這些做文史考據的人,沒有自覺的方法。剛才說過,自覺就是自己批評自己,自己檢討自己,自己修正自己。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在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方麵,我們不但要小心的求證,還得要批評證據。自然科學家就不會有這種毛病;因為他們在實驗室的方法就是一種自覺的方法。所謂實驗,就是用人工造出證據來證明一個學說、理論、思想、假設。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氫氣和氧氣。化學家在做實驗的時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氫氣和氧氣各為若幹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東西,看不見的現狀,科學家在實驗室裏麵用人工使他們產生出來,以證明某種假設,這就是所謂實驗。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沒有法子創造證據。我們的證據全靠前人留下來的;留在什麼地方,我們就到什麼地方去找,不能說找不到便由自己創造一個證據出來。如果那樣,就是偽證,是不合法的。

我們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學家一樣,用實驗的方法來創造證據,那麼,怎麼辦呢?除了考古學家還可以從地下發掘證據以外,一般文史考證,隻好在這本書裏頭去發現一條,在那本書裏麵去發現一條,來作為考證的證據。但是自己發現的證據,往往缺乏自己檢討自己的方法。怎麼樣才可以養成方法的自覺呢?今天我要提出一個答案;這個答案是我多年以來常常同朋友們談過,有時候也見諸文字的。中國的考證學,所謂文史方麵的考證,是怎麼來的呢?我們的文史考證同西方不一樣。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學,自然科學的方法已經應用了很久,並且已經演進到很嚴格的地步了,然後才把它應用到人文科學方麵;所以他們所用的方法比較好些。我們的考證學已經發達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曆史了。從宋朝朱子(歿於西曆1200年)以來,我們就已經有了所謂窮理、格物、致知的學問,卻沒有自然科學的方法。人家西方是從自然科學開始;我們是從人文科學開始。我們從朱子考證《尚書》、《詩經》等以來,就已經開了考證學的風氣;但是他們怎麼樣得到考據的方法呢?他們所用的考證、考據這些名詞,都是法律上的名詞。中國的考據學的方法,都是過去讀書人做了小官,在判決官司的時候得來的。在唐宋時代,一個中了進士的人,必須先放出去做縣尉等小官。他們的任務就是幫助知縣審判案子,以訓練判案的能力。於是,一般聰明的人,在做了親民的小官之後,就隨時誠誠懇懇地去審判人民的訴訟案件;久而久之,就從判案當中獲得了一種考證、考據的經驗。考證學就是這樣出來的。我們講到考證學,講到方法的自覺,我提議我們應參考現代國家法庭的證據法(Law of Evidence)。在西方證據法發達的國家,尤其是英美,他們的法庭中,都采用陪審製度,審案的時候,由十二個老百姓組成陪審團,聽取兩造律師的辯論。在陪審製度下,兩造律師都要提出證人證物;彼此有權駁斥對方的證人證物。駁來駁去,許多證人證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或得減少了作證的力量。同時因為要顧到駁斥的關係,許多假的,不正確的和不相幹的證據,都不能提出來了。陪審員聽取兩造的辯駁之後,開會判斷誰有罪,誰無罪。然後法官根據陪審員的判斷來定罪。譬如你說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證據來。假如你說因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證明他偷了你的表;這個證明就不能成立。因為打老婆與偷表並沒有關係。你要把這個證據提出來打官司,法官就不會讓你提出來。就是提出來也沒有力量。就算你修辭很好,講得天花亂墜,也是沒有用的。因為不相幹的證據不算是證據。陪審製度容許兩造律師各駁斥對方的證據,所以才有今天這樣發達的證據法。

我們的考據學,原來是那些早年做小官的人,從審判訴訟案件的經驗中學來的一種證據法。我今天的提議,就是我們作文史考據的人,用考據學的方法,以證據來考訂過去的曆史的事實,以證據來批判一件事實的有無、是非、真假。我們考證的責任,應該同陪審員或者法官判決一個罪人一樣,有同等的嚴肅性。我們要使得方法自覺,就應該運用證據法上允許兩造駁斥對方所提證據的方法,來作為我們養成方法自覺的一種訓練。如果我們關起門來做考據,判決這個人做賊,那個人是漢奸,是貪官汙吏,完全用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天下古今的是非、真偽、有無;在我們的對麵又沒有律師來駁斥我們:這樣子是不行的。我們要假定有一個律師在那裏,他隨時要駁斥我們的證據,批評我們的證據是否可靠。要是沒有一個律師在我們的麵前,我們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覺,態度也往往不夠謹慎,所得的結論也就不夠正確了。所以,我們要養成自覺的習慣,必須樹立兩個自己審查自己的標準:

第一,我們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可靠嗎?他有做證人的資格嗎?你提出來的證物可靠嗎?這件證物是從哪裏來的?這個標準是批評證據。

第二,我們還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或者證物是要證明本案的哪一點?譬如你說這個人偷了你的表,你提的證據卻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這是不相幹的證據,這不能證明他偷了你的表。像這種證據,須要趕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覺,我覺得唯一的途徑,就是自己關起門來做考據的時候,就要如臨師保,如臨父母。我們至少要做到上麵所提的兩個標準:一要審查自己的證據可靠不可靠;二要審查自己的證據與本案有沒有相幹。還要假定對方有一個律師在那裏,隨時要駁斥或者推翻我們的證據。如果能夠做到這樣,也許可以養成我開始所講的那個態度,就是要嚴格的不信任一切沒有充分證據的東西。這就是我的提議。

最後,我要簡單說一句話:要時時刻刻自己檢討自己,以養成做學問的良好習慣。台大的錢校長和許多研究自然科學、曆史科學的人可以替我證明:科學方法論的歸納法、演繹法,教你如何歸納、如何演繹,並不是養成實驗室的態度。實驗室的態度,是天天在那裏嚴格的自己檢討自己,創造證據來檢討自己;在某種環境之下,逼得你不能不養成某種好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