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在素質教育的動力結構中把握審美教育的獨特本質(12)(1 / 2)

審美主體與外界客體的主動與受動和人以自身為對象的主動與受動,是人的主動性和受動性的兩個不同的層次。審美主體與外界客體關係的主動性和受動性,要通過以自身為對象的主動性和受動性這個中介來實現。也就是說,審美主體對審美對象的反映,要以對主體的審美意識(審美情感)的反映為中介來完成。審美意識作為以情感為網結點的感知、想像、理解、意誌各種心理因素的自由和諧的統一,在具體的審美活動中,它表現為感知性情感、認知性情感、意誌性情感、想像性情感等各情感狀態的綜合平衡,因不同的情感狀態與審美對象發生作用,就形成各種不同的審美類型,產生不同的美感享受。馬克思說:“我對我的環境的關係是我的意識。”可見,不能以審美主體自身為對象,沒有各種不同情感狀態的互相作用,就沒有豐富多彩的審美活動。

(三)受動性和主動性在審美、認識和價值活動中的不同表現形態人的一切對象性關係都是受動性和主動性的統一,但在不同的對象性關係中卻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從而構成了人的對象性關係主動性和受動性相統一的不同形態。人與對象的認識關係,主動性與受動性的結合偏重於受動,是受動性的主動性;人與對象的價值關係,主動性與受動性的結合偏重於主動,是主動性的受動性;人與對象的審美關係則不同於認識關係和價值關係,它不是受動性的主動性和主動性的受動性,而是達到了二者否定性的統一。

人與自然的對象性關係,是對象的本質和主體的本質力量相互對應結成的關係。主體活動的客體是同主體活動功能相聯係而被具體指向的對象。馬克思說:“對象如何對他說來成為他的對象,這取決於對象的性質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本質力量的性質;因為正是這種關係的規定性形成一種特殊的現實的肯定方式。”因此人與對象的認識關係不同於價值關係,認識關係和價值關係又不同於審美關係,不同的對象性的主客體有各自不同的規定性,於是構成了人對世界的不同的把握方式。

認識關係是客觀世界的真與人所獨有的本質力量———理智所構成的對象性關係,是要求主觀要符合客觀,主體要受動於客體,但認識的客觀製約性並不否認主體在認識中的主觀能動性。認識也不是單向反映,它具有雙重反映的性質。認識的雙重反映,具體表現為:其一,客觀事物的屬性和規律是事物自身所具有,它不因與主體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係為轉移,但客體事物卻須與主體發生一定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它的屬性和規律才能露給主體,被主體所認識。其二,主體如何才能正確地反映客體,這要通過一定的中介環節,即必須通過對主體自身的自我意識的反映來實現。認識的目的是反映事物固有的規律和屬性,但客體開始呈現給主體的卻往往不是它的規律和屬性,而是客體通過主客體關係的折射呈現給主體的現象(包括假象),現象掩蓋本質,沒有主體的能動反映就不能把握它的本質。例如,對顏色和聲音的認識,本來自然界的事物隻是放射出不同波長、不同頻率的電磁波,物體震動引起空氣波,顏色和聲音都不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屬性而是人的眼睛和耳朵所形成的關係屬性。但當人們還不理解聲音和光是什麼,不理解自己的眼睛和耳朵的構造原理時,便把光和聲音誤認為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屬性。而隻有當人們對光和聲音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特別是具有了關於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及人的心理結構的知識,也就是人自身認識了自己的時候,才可以說人真正理解和認識了顏色和聲音的本質,主體正確地反映了客體。但這種反映已不是主體對客體的直接反映,而是經過了對主體自我意識反映的中介,所以它具有極大的主觀能動性。但是,必須強調指出,主體無論怎樣發揮自己的能動性,都必須使自己的主觀符合於客觀,人們的科學認識總是來源於客體本身,主體的能動性總是建立在受動性的基礎上,是受動性的主動性。

認識和價值都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但認識以客體或客體之間的關係作為反映的對象,而價值反映的則不是客體實體性屬性、客體本身的本質和規律,而是客體與主體需要之間的關係和它的社會意義,即客體的價值屬性。因此價值關係是人對外部世界(自然、社會或某種客體形式的意識形態)是否符合自身的需要所建立起來的一種肯定或否定的關係,即利害功利關係。人與外部世界的價值關係也是主動性和受動性的統一。反映在人的頭腦中的需要和利益,首先存在於客觀現實中,因此價值主體也要受製於客觀外界事物,具有受動性。但這種受動性卻不同於認識的受動,認識作為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要以對主體自身的自我意識的反映為中介,但認識主體是為了更正確地反映客體,在認識過程中,主體應力求排除主觀因素的幹擾。但價值反映離不開主體對客體的評價,它所反映的是客體屬性對人的意義,它的內容本身就包含著主體,包含著人的利益和需要。因此價值反映不但不排除主觀的因素,而且總要把主體自身的需要作為評價尺度。因此價值反映不要求主觀符合客觀,而是要求客觀適應主觀(評價),故價值關係作為主體與客體的關係,它偏重於能動性,是能動性的受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