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圖書館事業(4)(3 / 3)

但是這在我國近代圖書館事業發展上的作用是巨大的,影響也是深遠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國家及有關領導部門多次頒布了關於圖書館事業的文件和條例,如1950年政務院《關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955年國務院《關於處理反動的、淫穢的、荒誕的書刊圖畫的指示》、1955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圖書館工作的規定》、1955年文化部《關於加強與改進公共圖書館工作的指示》、1956年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圖書館試行條例(草案)》、1957年國務院批準的《全國圖書協調方案》、1978年教育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工作的意見》、1978年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頒發的《省、市、自治區圖書館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78年中國科學院《關於圖書情報工作暫行條例(試行草案)》、1980年中共中央書記處通過的《圖書館工作彙報提綱》、1981年教育部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國家教委修訂後改名為《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1982年文化部頒布《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中國科學院頒發《中國科學院圖書情報工作條例》、1991年國家教委頒布《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2003年教育部又修訂重新頒發)、2001年教育部頒發《中等專業學校圖書館規程》等等。這些指示、辦法、規定、方案和條例,體現了我們國家的圖書館政策,為製訂我國新的圖書館法規奠定了基礎。1983年,全國性法規《圖書館法》已補列入文化部立法計劃。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大通過並頒發第一個地方圖書館法——《北京市圖書館條例》。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製訂我國的圖書館法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外國的圖書館法。我國製訂圖書館法,必須以我國憲法為依據,從我國現有的經濟水平和圖書館事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有領導、有組織地進行製訂。製訂出來的圖書館法應該是一部反映我國的圖書館政策、符合我國國情、揭示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方向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圖書館法。

製訂我國的圖書館法,不僅要從目前我國的國情出發,而且要考慮到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趨勢。資源共享是當代許多國家製訂圖書館政策的核心,這是因為各國對圖書情報資源的投資遠遠滿足不了社會的需要,也不適應文獻的采購、加工、貯存所需成本的增長,解決的辦法就是謀求資源共享。我國圖書館過去在共享資源方麵主要是采取館際互借的方式,而且是在局部範圍內開展的,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明確規定協作是每個圖書館的義務,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把館際協作和資源共享作為國家的重要的圖書館政策。

我國圖書館事業缺乏統一的領導機構,處於分散管理、各自為政的狀態。這種體製不利於國家的統一計劃,阻礙圖書館的合作,對資源共享是一種障礙。成立跨係統的國家統籌圖書館事業的領導機構是集中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的必要措施。它意味著在國家統一計劃下,使全國各類型圖書館形成一個緊密協作、共享資源的網絡,並與其他情報網絡合作,形成全國圖書情報係統,為國家的經濟、科學、教育、文化事業服務。這種統管機構應在圖書館法中予以規定。

製訂圖書館的服務標準是國家圖書館政策的重要方麵,它不僅對國家規劃圖書館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對於評價圖書館工作也是必要的,所以它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圖書館工作水平的重要標誌。我們應該借鑒外國的經驗,研究與製訂各類型圖書館的服務標準,並具體地納入到我國圖書館法的條文中,使圖書館服務工作和整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