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1888年曾頒布過圖書館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開始著手製訂圖書館法,1948年公布了《國立國會圖書館法》,1950年公布了《圖書館法》(適用於公共圖書館),1953年又公布了《學校圖書館法》。
前蘇聯在1920年11月3日頒布了《關於集中管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圖書館事業》的法令。這個法令是按照列寧的建議,在列寧親自領導並直接參加下擬訂的,所以它體現了列寧對圖書館事業的基本觀點。根據這個法令,所有圖書館都要加入統一的圖書館網。
1934年,前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圖書館事業》的決議,這是前蘇聯第二個綜合性質的圖書館法令。它對前蘇聯圖書館實現普及性原則,建立圖書館新類型,建立圖書館事業領導機關及改進圖書館藏書辦法和幹部培養工作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1990年,俄羅斯聯邦批準實施了《俄羅斯聯邦到2005年的圖書館事業發展方案》(草案)。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東歐一些國家也都製定了圖書館法規。例如,在捷克斯洛伐克(1959年)、波蘭(1968年)、德意誌民主共和國(1968年)、保加利亞(1970年)等現行的圖書館法規中,都規定了圖書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社會職能與任務,擬訂了圖書館分布和建館標準,確定了協調圖書館為居民服務的方法,以及作為統一體係的圖書館事業的領導方式等等。
這些圖書館法規分別反映了各個國家的圖書館政策。它們是根據具體的社會條件和國家在科學文化教育領域裏需要完成的任務而製訂出來的。由於法律所具有的嚴肅性,一個國家圖書館法規的實施,就能夠使圖書館事業的地位和發展得到法律的保證。
法是階級意誌的表現。社會主義國家的圖書館法應集中反映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誌,維護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利益,保證他們使用圖書館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國家圖書館首先應該起到的作用,也是它與資本主義國家圖書館法的本質區別。另外,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圖書館法,還應起到保證黨和政府發展圖書館事業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維護圖書館正常的工作秩序的作用。
二、圖書館法的內容
明確圖書館法的內容,是製訂圖書館法的基礎。對圖書館法各部分內容的深入研究則是製訂出高質量圖書館法的保證。圖書館法的內容直接體現國家的圖書館政策,因此,不同國家的圖書館法,其法律條文是不相同的。圖書館法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10個方麵:
①關於圖書館性質、地位、基本任務和社會職能的規定;
②關於圖書館經費、館舍、設備的規定;
③關於圖書館服務和利用者權益保護的規定;
④關於文獻資源建設與布局的規定;
⑤關於圖書館各類人員編製與素質的規定;
⑥關於圖書館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定;
⑦關於各類型圖書館發展和布局的規定;
⑧關於圖書館業務技術標準的規定;
⑨關於圖書館事業管理體製的規定;
⑩關於館際協作與資源共享的規定。
三、我國圖書館立法展望
我國也是世界上較早製訂圖書館法的國家之一。清末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學部曾奏擬圖書館章程共十九條,這是我國第一部圖書館法規。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教育部頒布了通俗圖書館規程十一條,同年教育部又頒布了圖書館規程十四條。這些章程和規程,雖然很粗略,而且當時社會條件下也不可能完全實施,即由封建社會的藏樓變為向公眾開放的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