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圖書館事業(4)(1 / 3)

在我國,實行圖書館資源共享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於多種因素的製約,使我國圖書館的合作與資源共享處於低水平的階段,其主要障礙概括起來有以下三點: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比較落後,用於圖書館事業的投資很少,而且,目前我國的法製還不健全,因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得不到法律的保證和充足經費的支持,圖書館資源建設缺乏整體方案。

我國圖書館事業分成公共、科研、學校、工會等係統,各自隸屬於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至今尚未建立跨係統的、有權威的職能機構去規劃和組織圖書館界的合作,促進資源共享網絡的形成。

標準化是網絡化的必要條件,沒有標準化就沒有網絡化。為了實現圖書館的合作,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國際上製定了專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為圖書館合作和資源共享創造了有利條件。目前我國圖書館界標準化的水平雖有較大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低,給館際合作與資源共享造成了較大困難。

當然,在我國實行資源共享的障礙遠不止這些。要克服這些障礙,首要的是必須用集中化原則對全國圖書館事業的組織進行根本的改革,主要措施是建立一個有權威的、跨係統的領導機構,確定發展全國圖書館事業的基本方針和遠景規劃,加強圖書館法製建設,製訂協作條例和工作細則,統籌全國圖書館資源的布局、分配和使用,建立跨係統的合作網絡,提高協作和協調工作的水平,奠定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的科學基礎。

(第五節)圖書館法

一、圖書館法的性質和作用

圖書館法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製訂的法律或法令。這種法律同其他各種法律一樣,具有階級性、強製性、統一性三個特點,一經立法機關批準、頒布,它就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威,並由國家政權的強製力來保證實施。

一個國家的圖書館法,不論它是綜合性的或是專門性的,都必須體現該國家的圖書館政策,並與該國家的總政策相一致。國家的政策與法律在本質上都是一致的,都是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革命導師列寧曾明確指出:“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策。”(《列寧全集》第23卷,第40—41頁)可以說,政策是製訂法律的依據,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

或者說,政策是法律的內容,法律是政策的表現形式。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圖書館法的各條規定,都必須服從憲法。圖書館法作為國家法的一個分支,是國家的圖書館政策的具體體現和定型化。它是揭示圖書館事業發展方向,指導圖書館工作實踐的指針。

圖書館法,廣義地說是屬於民法範疇,因為二者調整的關係相一致,圖書館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圖書館和讀者的行為關係,這種行為關係是以圖書館為中心,調整的是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同時,圖書館法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又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有調整雙重法律關係的作用。所以,圖書館法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兩重性。它具有以下基本原則,即公益性和無償性原則、平等原則、協調性原則、強製性原則。如果從法律保障性角度歸納,必須具備係統性原則、時效性原則、強製性原則、執行性原則。

早在19世紀下半期,許多國家都先後采取立法手段來發展國家的圖書館事業。進入20世紀以來,根據建立圖書館網和社會對圖書館工作要求的複雜化的情況,一些國家又重新頒布了新的圖書館法規。可以說,凡是圖書館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都頒布了有關圖書館的法律。

英國於1850年頒布了《公共圖書館法》。以後,英國的圖書館法又幾經修改,於1964年公布了新的《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法》,1972年又公布了《大英圖書館法》。

美國是先有各州的圖書館法,直到1956年才公布了全國的《圖書館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