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法律翻譯研究的曆史,我們不難發現傳統翻譯理論的影子。無論是Catford 的“語境對等”(situational equivalence)概念,或是Nida 的“形式對等”(formal correspondence)理論,都把法律翻譯看作是語際轉換(interlingual transfer),是“用一種語言的文本替換另一種語言文本的過程”(a process of substituting a text in one language for a text in another),譯者的作用隻是被動地再現原文。這強調譯文與原文不僅在語言結構形式上對應,還要在語法單位體係上對應的翻譯理論顯然對法律翻譯意義不大,因為它不顧內容、忽略語篇和語言的使用特點、片麵追求形式對應,最終導致原法律文本功能的喪失。
功能翻譯理論“把目光投射到了譯作在新的文化語境裏的傳播與接受,注意到了翻譯作為一種跨文化傳遞行為的最終目的和效果,還注意到了譯者在這整個翻譯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謝天振:《翻譯的理論建構與文化透視》,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目的法則為譯者指明了工作方向,連貫性法則和忠實性法則為譯者明確了翻譯思路,等功能翻譯和類體裁翻譯手段有助於文本的程式化翻譯處理,忠誠原則加強了譯者的責任感。這些原則及功能翻譯論的相關理念和方法對於翻譯,尤其是某些特定類型文本(如法律文本)的翻譯中具有廣泛的實用性和指導意義。從宏觀角度為翻譯工作者確立了合理的翻譯理論架構。其必將在翻譯領域中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並凸顯其理論和實踐的重要作用。
7.2語用等效翻譯中的文本交際論
語用學認為,話語的意義是由交際參與者操縱和傳達的,理解話語就是要理解說話人的意義。語用學關心的是應當如何闡釋語境下的話語,達到成功交際的目的。按照這個觀點,譯者應當將翻譯過程視為交際過程,以成功地實現目的語讀者與原文及原作者的交際為翻譯目的,使譯文的語用效果等同於原文的語用效果,使目的語讀者獲得類似原語讀者的感受,譯觀語用學認效果,使目的語讀者獲得類似原語讀者的感受。
曰 從文本功能、語境、語言使用及效果的交際角度來探討法律翻譯是一種語用翻譯觀。語用學使學者們在法律翻譯中發現了文本類型及文本功能和翻譯策略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係。英國翻譯理論家紐馬克(Newmark)曾根據布拉格學派雅科布遜(Jakobson)提出的語言具有“表達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信息功能”(the informative function)和“呼喚功能”(the vocative function,或稱“誘導功能”)這三大交際功能的觀點,將各類文本按此分為“表達型文本”(expressive text)、“信息型文本”(informative text)和“呼喚型文本”(vocative text)三大類型,又按體裁將“嚴肅文學作品(serious imaginative literature)、官方文告(authoritative statements)、自傳文學(autobiography)、私人書信(personal correspondence)”等歸結於“表達型文本”;將“自然科學、科技、工商經濟”(scientific,technological,commercial,industry,economic)方麵的“讀本、報告、文件、文書(textbook,report,paper,article,memo,minutes)”等納入“信息型文本”;“通告(notices)、說明書(instructions)、公共宣傳品(propaganda,publicity)、通俗作品(popular fiction)”等體裁則歸於“呼喚型文本”。Newmark,Pe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London:PrenticeHall,1988,pp.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