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展中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設計
(一)我國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據現有資料溯源統計,1989年3月1日原郵電部頒布的《關於郵電涉外科技展覽會、博覽會及科技表演項目進行科技保密審查的暫行辦法》【2】。這部規章規定了對郵電係統參加各類科技展覽會、博覽會及科技表演會展品的保密審查問題,所涉及的隻是關於部分具有技術秘密的產品禁止參展的事項,並沒有真正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以及如何處理展會中發生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等問題。這是我國涉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麵最早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邁出的第一步。
此後,原外經貿部於1994年下發了《關於進出口商在廣交會期間加強商標工作的通知》,於1995年下發《關於出國(境)舉辦招商和辦展等經貿活動的管理辦法》、《關於在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加強商標管理工作的通知》,於1998年3月6日下達《關於審批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的通知》、《關於加強廣交會展品管理的通知》、《組團在大陸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重申和明確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於1997年頒布《進口展品監管辦法》;國家科委(科技部)於1996年頒布《國家科委技術交易會管理暫行辦法》,於1997年頒布《國家科委關於加強技術交易管理的通知》,2001年頒布《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7月31日頒布實施《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海關總署、商務部於2004年2月19日頒布實施《關於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事宜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5年12月6日,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四部委於2006年1月10日頒布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這些均對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作出了規定或有所涉及。
在國家出台了相關的法律、規章後,各省市也根據近些年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麵取得的經驗和各地的實踐,陸續出台了一些管理規定、意見或辦法。有代表性的如: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和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結合在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中積累的經驗,先後出台了廣東省《關於加強展會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2002年4月15日)、《關於加強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2002年9月23日)、《廣東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2005年10月1日)、《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施意見》(2006年9月28日頒布實施)、《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2009年8月18日頒布);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2005年03月15日)及《加強展覽會專利保護實施細則》(2005年7月11日);江蘇省出台了《關於對我省舉辦的大型會展實施知識產權監督管理的意見》(2002年3月12日);四川省出台了《關於加強各類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等。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澱後,北京市於2007年11月24日頒布了《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
(二)會展中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設計時注意的問題
從會展產業的不同層麵和產業鏈條來進行分析,當前國內會展業的各個環節均存在著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識產權問題。如何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成為提高中國會展知識產權整體水平的關鍵。
1.有關被仿冒的問題
作為一些展覽會項目,特別是一些品牌會展項目的所有者,國內展會組展商最為關心的是展會項目如何不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關於展會的題目和內容不斷地、經常地發生重複、雷同的問題。在他們看來,形成品牌的展會和已經成型的展會都應當算作擁有“展會創意”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光有對展會會標的注冊不夠,還應對展會的名稱進行保護。
2.品牌移植如何處理
國外一些名牌展會向中國國內進行移植的時候,往往需要尋找國內的合作夥伴。這樣在繼續使用原品牌展覽會名稱、標記的過程中,就有對原展會品牌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給予認定的問題。這其中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可能會引發知識產權的糾紛。實踐經驗表明,這個問題正是雙方在合作時應當給予明確規定的一個重要的、關鍵的法律內容。
3.品牌交易缺乏標準的解決
隨著會展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展行業資本運作會頻繁產生,展會項目的買賣交易必將逐漸增多。對於這種會展項目所有權的轉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會展項目的品牌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轉移和交易。在我國盡管已經出現了一些這樣的交易行為和具體案例,但是由於操作的程序與規範還沒有及時出台,特別是市場交易價值的標準製定及其參考依據不足,而使得市場顯得比較混亂。
4.企業在展覽時被投訴的處理
作為出國展覽組展商,比較注重的是在國外參加展覽會時,如何處理中國參展商被外商投訴展品侵權或軟件及著作權侵權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國內辦展也經常出現此類問題)。這樣的事件已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對此,一些企業普遍認為,對出展企業提出一般性的關於遵守知識產權的要求並不難,真正難點在於很難保證和控製所有參展展品都不出問題。所以,他們希望劃定責任界限,一旦出現這方麵的糾紛,要由有關參展商承擔責任,而不要追溯到組展商。
5.展會參展商被組展商欺騙的問題
作為國內展會參展商,最為害怕的是被組展商欺騙性的宣傳所誤導,從而參加了一些名不副實的冒牌展覽會,甚至被騙展,結果是白花錢、沒效果。不過,值得研究的是,這種展會的假冒宣傳問題,是否真正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範疇,騙展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
6.抄襲展台搭建設計方案的問題
作為展台設計搭建商,他們在展台設計投標時最怕的是,參展商以種種借口不讓他們的方案中標,然後卻又轉手將扣留下來的設計圖紙或方案提交給第三方抄襲使用或略有改動使用,其目的全在於圖省錢。其實,這裏確實涉及到一些知識產權方麵的問題。
7.專利持有者被仿製問題
一些已經廣泛使用的標準展具和一些近期開發出來的新型展具確實是進行過專利注冊登記的。因此如果仿製這些展具,就會涉及侵權的問題。但是從本質看,這種侵權隻是一種與會展業有著間接關係的製造業方麵的知識產權的問題。
8.國家主管部門被外商投訴問題
作為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他們除了負責在總體上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外,當前似乎更為關注的是如何減少外商的指責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