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方麵的原因
知識產權雖常以正義的麵目出現,但無數經驗證明,知識產權可能隻是一種競爭手段。很多侵權投訴人並不是真正被侵權,隻是出於商務目的打擊競爭對手,破壞對手的正常的展覽行為。為何別的國家出口商品出現問題的比率高於中國,卻未被國外媒體抓住不放,而“中國製造”一出問題就被無限“放大”?其一,知識產權具有壟斷性:知識產權製度常被譽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是來自競爭,相反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為了遏製競爭對手,某些企業利用苛刻的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給競爭對手設置障礙,使競爭對手無法通過創新而贏得競爭優勢,一些市場主體甚至利用知識產權保護進行訛詐,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甚至連西門子這樣馳名世界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使得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中國海信公司幾乎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其二,知識產權具有隱蔽性:發達國家結合國際貿易保護政策,利用知識產權的隱蔽性特點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掠奪,其市場行為在知識產權的掩護下顯得合理合法。美國便是其中的典型。
以“337調查”為例,對於美國企業來說,“337調查”知識產權訴訟各有優勢。知識產權訴訟的裁決隻能針對有限的被訴企業,而“337調查”的裁決有可能驅逐所有涉嫌侵犯申請人知識產權的產品而不分來源地。這不僅限於被告,有時甚至包括非被告的類似產品。“337調查”中勝訴的原告不僅針對的是被告已進入美國的產品,還可以有效地阻止競爭者的貨物進入美國,這是美國國內廠商使用“337調查”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換言之,如果一個美國企業感到某類中國產品的競爭壓力,它就可以單獨發起“337調查”程序,在省時省錢的情況下將這類中國產品均排除在美國境外。另外,“337調查”並不要求以實際損害為前提,這比世界通常的知識產權法律都要嚴苛得多。美國國內的申請方隻要能證明進口產品有侵權事實,而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成長即可認定被訴方存在不公平貿易的行為,就可限製該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且沒有時間限製。由於美國企業利用“337調查”提出知識產權侵權指控較之利用其他手段的保護更直接,更方便,勝訴率更高,以及由於多數國外企業都會或提出和解要求,或因難以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而放棄應訴,這都將使美國企業成為“337調查”指控的受益者。美國法院程序冗長,拖個三五年是常事。根據1988年GATT專家小組的報告,美國聯邦法院完成一例專利訴訟通常平均需要31個月。但是“337調查”通常在12-15月內結案,與聯邦法院程序相比“337調查”是一種更為便捷的救濟方式,而且,在製止侵權貨物入境及銷售方麵,救濟的力度更大,針對的對象更為廣泛。雖然美國“337調查”程序不能使申請人直接得到賠償金,但法院可以裁定金錢賠償,因此,很多美國廠商甚至選擇同時發動美國“337調查”和知識產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