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會展文化創意預警(1)(2 / 3)

上海創意企業與員工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但隻有不到60%的被調查對象在其創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創作、傳播過程中考慮到尊重和保護相關方的知識產權問題,而實際進行過專利、已登記著作權檢索,“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保護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則更少。調查顯示,“剽竊、抄襲”,“擅自複製”,“擅自使用”及“盜版與非法下載”等著作權侵權是創意企業主要的被侵權形式,尤其在時尚設計、建築設計、音樂、出版、計算機軟件等行業。此外由於創意企業行業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識產權侵權形式有所差異。如電腦軟件與互動休閑娛樂、電影電視、音樂行業中遭受侵權最多的“盜版與非法下載”,時尚設計企業為“商標侵權”,手工藝行業中的“專利侵權”,廣告、建築設計行業中則存在嚴重的“剽竊、抄襲”和“強占作品”現象等。

(3)法律保護不夠完善,產業價值鏈兩端的知識產權亟需保護

目前,我國許多設計類企業對產品的階段性設計成果沒有保護措施。由於作品的形成過程中會存在很多階段,所以也會存在很多階段性成果。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隨產品的產生自動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權產生的證據,作者就必須申請著作權登記。這就意味著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權登記,這對創意企業資金和人力上都產生了不小的壓力。

對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保護不充分,保護範圍過窄,隻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權”等四項經濟權利。互聯網絡方麵的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強化。在信息經濟時代,互聯網絡是信息傳遞的主要工具。作為一種新的媒體形式,互聯網大大加快了信息的傳遞,減少了信息傳遞的成本,但同時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與文化創意產業息息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挑戰。互聯網絡方麵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現在基本在國家立法層麵開展,但一些大城市也可以考慮針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的特點製定地方性法規或指導意見。

此外,從產業價值鏈角度看,由於接近價值鏈兩端,即創意“設計、創作”和“公眾消費”階段的產業活動的參與者更多,組織更分散,其知識產權的保護相對更薄弱,侵權發生也更為頻繁。

(4)現有行政管理體係治標不治本

知識產權的“事後救濟”保護不能適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采用行政與司法雙軌製,司法保護是一種被動的“救濟”手段,行政保護是主動的、經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保護的這些功效並沒有完全發揮,更多的還是提供事後的行政救濟,與司法保護無異,隻是相對來說處理時間較快、效率較高,可一旦被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就連效率上的優勢也蕩然無存。

(5)政府服務、引導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各產業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重視不夠。缺乏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引導及相關培訓教育。各產業園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多數園區未形成完整產業鏈條。目前興起的園區多數是在產業鏈中的一個或幾個環節,即使“一哄而上”也很難產生規模效應,形不成整體競爭實力。

(6)中介服務機構不成熟

仍然以北京為例,北京市的文化創意產業基本上還處在起步階段,需要各種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支持。與此相對應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務機構並不成熟,既缺乏專業人員,也很難提供中小企業需要的規範全麵的服務。

(7)文化創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通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文化創意企業融資尤其困難,其原因是這些企業沒有可供抵押的有形資產;而無形資產,尤其是各種知識產權的融資則更為困難。近年來,全國各地都推出各種政策鼓勵銀行貸款給文化創意性質的中小企業,銀行界也不斷在這方麵進行嚐試,北京市在這方麵作了很多工作。但是,由於知識產權評估工作一直沒有進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沒有規範化,所以知識產權融資一直停留在宣傳嚐試階段,沒有形成有效的製度流程,也沒有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途徑。

(二)主要的原因

1.國內方麵的原因

在國際會展上,我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層出不窮。一方麵,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問題長期被忽視,知識產權意識也非常薄弱,相當多的產品,從軟件到家用電器(尤其是DVD),使用的核心技術基本都是外國企業的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檢索結果顯示,在中國境內申請的發明專利中,專利申請地址來自於中國的有12632條,而申請地址來自日本的卻有183196條,是中國的14.5倍,位列第一。再檢索“申請人”一欄,中國名企海爾發明專利數為528條,康佳為134條,TCL為162條,相比之下,僅日本鬆下一家公司在中國申請的發明專利數就達到了16825條,索尼為9817條,日立為8402條,均為中國一流企業的十幾倍或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美國高通公司,發明專利申請量也達到了1539條。“海爾、TCL、康佳……你數吧,把能想起的中國有名的公司都算上,數到100家,這100家中國公司的所有發明專利數,還頂不上一家日本大公司。”此外,我們還有一些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漠,看到好的產品就習慣性地想仿製、借鑒或參考,根本沒有想到是否侵權;還有些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明知故犯、鋌而走險。同時不容回避的是,盡管我們已經有了物權法,但物權法中對非物質產權的保護還是有所欠缺,知識產權製度的相關法律仍亟待完善。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浙江安吉竹產品展會專利侵權案。安吉是中國第一大竹鄉,其縣內一半的居民收入靠竹製品貿易。但連續幾年的展會中都有專利權人就安吉竹產品提出專利侵權投訴,涉及近20個外觀設計及實用新型專利,覆蓋了安吉70%以上的竹產品,導致安吉竹產品不得不從廣交會等大型展會中撤出展台,為此安吉縣的竹產品加工企業失去了大量的國內外定單,安吉農村地區,家家開廠加工竹製品的情景已經消失,大批安吉農民喪失唯一的副業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