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基層黨校精品課選登(17)(2 / 3)

三是保障人權的觀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在部門法中將具體化,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指明了方向。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都與缺乏起碼的人權保障觀念有密切聯係。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以執法的名義忽視、漠視、肆意侵犯公民的權利,對公民權利缺乏應有的尊重與關愛。侵犯公民權利就是缺乏人權保障意識。公安民警在執法中要做到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尊重公民享有的權利和人格尊嚴,堅決克服各種粗暴、野蠻的執法行為,要把執法行為與保障公民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人權保障觀念真正落實到執法活動中並得以實現。

四是權力監督的觀念。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公權,其目的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行使人若以權謀私,公權私用,則與法律賦權的目的相悖。因此,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製約,以保證權力行使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公安民警要充分意識到手中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行使才是合法的,同時任何權力都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明確任何權力必須接受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要導致腐敗。

2. 完善公安行政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立法是否完善,直接製約和影響執法效果。因此,要加強執法與立法的協調,完善立法是前提和基礎。一是要盡快修改一部分不適應行政管理、社會發展需求的法律、法規;二是要完善法律的結構、內容,盡量避免立法的互相衝突,保持法製的統一性,以免執法機關執法時無所適從;三是製定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規則,使執法機關有效地使用法律。

3. 強化程序意識,養成按程序規則辦事的習慣

行政行為公正、合法的前提和基礎是程序的合法與公正。因此,程序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思想。一是要認識到行政處罰不尊重法定的程序是無效的行政行為;二是任何權力的運作都離不開程序,公安行政執法行為是受法定程序製約的,包括從受理案件、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及執行等;三是嚴格按照法定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及聽證程序的規則進行執法行為;四是要認識到程序違法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程序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按程序辦事。

4.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安隊伍

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作風過硬、紀律嚴明、業務精通的高素質的公安隊伍,不僅是黨和國家對公安隊伍的期盼,也是公安隊伍建設所追求的目標。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安隊伍,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

一是加強公安民警的法製教育與業務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這是提高公安隊伍整體素質的治本之策。通過法製教育,使民警具有良好的守法品質,豐富他們的法律知識,培養正確的執法觀念,促成其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同時,通過學習培訓,使他們能夠真正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二是深化人事製度改革,嚴把進人關,是建立高素質的公安隊伍的基本保證。執法是非常嚴肅的活動,其結果直接關係到黨、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須建立全國公安機關統一考錄的人民警察製度,堅持“凡進必考”。在用人製度上,引入競爭機製,建立擇優汰劣的人事製度,把國家的行政權力授予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謹防公共權力落入無能之流的手中,按照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充滿活力與生機的用人機製。推行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和民警聘用製,實行雙向選擇,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晉升、獎懲等製度,從製度上堵塞漏洞,使公安隊伍更加純潔,更具有戰鬥力,真正成為祖國的忠誠衛士,人民的鋼鐵長城。

(作者係甘南藏族自治州委黨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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