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係白銀市委黨校辦公室主任、講師)
淺談公安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張蓮英
公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依照法定的職權,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依法采取的懲罰性措施,是公安機關使用最多的處罰方式。本文從公安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闡述:
一、公安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執法主體不合法。公安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要求,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公安行政處罰權的公安行政主體。《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這表明了行政處罰必須是法律明確授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實施,即法律沒有明確賦予行政處罰權,也就不能實施行政處罰。但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中,程度不同的存在著非公安民警參與行政案件的處理,製作筆錄等的情況。如協警員、治安巡防員以及公安機關內部的工勤人員,他們本身不具備執法主體的資格,讓他們參與具體案件的處理,勢必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2. 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在公安行政執法中,由於長期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致使行政處罰中程序違法問題較為嚴重。其突出表現為: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處罰程序倒置,即先裁決,後取證,致使執法主體先入為主,隻注意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予以排斥或者不收集,易於做出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的不表明身份,傳喚當事人未辦理傳喚手續或傳喚後超期限;調查、訊問時違反法律規定,往往一人進行;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剝奪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實施罰款時,不開具有效的罰款收據或無罰款單據;作出行政決定時,未履行告知義務。
3. 適用法律錯誤。表現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無法律依據或定性不準,此行為定為彼行為;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錯誤或不引用條、款、項;超過追究行政責任法定時效的且追究責任。
4. 決定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不足。在公安行政處罰中,主要證據不充分、不確鑿表現為定案的關鍵證據不全,或者以違法的方式取得證據。主要的證據不充分、不確鑿,就失去了事實根據或無事實根據,也會影響了公安行政處罰的效力,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勢必侵犯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5. 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行政權。行政法製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公安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必須在法律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而且權利行使的動機、目的、出發點與法律、法規賦權的目的相一致。若違反法律起伏不定行使行政權,就必須嚴重地侵犯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破壞法律的嚴肅性與公正性。濫用行政權包括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權力濫用,其主要表現為: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公民的求助麻木不仁、漠不關心;執法不公,在執法過程中背離執法的目的、原則,以權謀私或者假公濟私、公報私仇,致使行政處罰有失公正,作出畸輕畸重的處罰決定;執法不文明,在執法過程中舉止不端莊,語言不文明,帶有惡意、惡感或偏見,采取極其粗暴、野蠻的方式對待當事人。
二、解決公安行政處罰中存問題的基本對策
1. 轉變執法觀念,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
執法觀念製約著執法行為,滯後的執法觀念不可能產生良性的執法運行機製。因此,執法觀念的創新與變革是改變執法觀念的前提和基礎。當前,公安行政處罰中應樹立以下執法觀念:
一是執法為民的觀念。執法為民涉及執法觀念的變革與確立,是關係到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人民警察是祖國的忠誠衛士,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者和維護者,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法為民要求公安機關以及人民警察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做到“情為民所係、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以為民執法作為價值取向。要克服和糾正不公正執法和隨意執法以及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把執法為民的觀念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指導並運用於執法行為之中,切實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是公正執法的觀念。樹立公正執法的觀念是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強調了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把實現社會公正,作為執法的主要目標,在執法行為中予以體現。一是製定具體操作規則,使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化,消除執法“無序”狀況;二是嚴格執行法律,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三是嚴格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對合法行為給予保護,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良好法製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