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關於財產申報製度的實證研究——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的調查為基礎(3 / 3)

三是申報形式的設計。現行規定要求縣處級領導幹部每半年申報,要求省部級領導幹部兩年申報、在家庭財產發生重大變化時隨時申報、退(離)休後一個月內申報。除“定期申報”得到70.9%的被調查公務員肯定外,大部分公務員認為“職級或職務變動時”“離任時”“變動工作部門或工作單位時”也應當申報。

四是不實申報的責任追究。現行財產申報規定隻原則性地規定了對不申報或者不實申報者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缺乏剛性的責任形式,至今沒有人因不申報或者不實申報而受到過處理。絕大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財產申報製度中應當明確規定法律責任,同時與《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刑法》等相銜接。

五是科學合理的財產申報程序。首先,要解決向誰申報的問題。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現行規定中“申報義務人向本單位申報,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接受財產申報的主體最好是申報義務人所在單位以外的部門,或者包括申報義務人所在單位的兩個部門。其次,要解決由誰審查申報資料的問題。大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應由“接受申報的部門”進行審查。課題組認為,應當由申報義務人所在單位以外的部門審查。第三是關於申報資料的公開。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應當向社會公開、應當“定期公開”、應當在“出現任職、離任、有人質疑申報結果、依公民申請時公開”。

四、啟示與建議

(一)財產申報製度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非常明顯但有局限

有高達79.3%的被調查公務員認為,一些官員反對建立財產申報製度是“怕暴露非法財產”。可見,這一製度是一些問題官員的克星,但該製度的作用有限。腐敗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需要采取綜合措施。目前,國內輿論和社會公眾對建立財產申報製度的要求十分強烈並寄予厚望,但這一製度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腐敗問題。在反腐形勢嚴峻的情況下重拳出擊,可能會伴隨一定的社會風險。但如果及早采取堅決措施予以遏止,會降低社會風險。

(二)構建財產申報法律製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基礎

公眾對財產申報製度的呼聲越來越清晰響亮,2008年和2009年人民網的兩次調查顯示,分別有90.1%和80.9%的網友認為,有必要實行官員財產公示製度或公布官員個人財產。一些公務員從理論和實踐上對其價值予以充分認可。本課題組的調查再次印證絕大多數公務員對該製度寄予很大希望並充滿信心。因此,我國財產申報製度尤其是法律層麵的設計已具備良好社會基礎,應付諸行動。

(三)構建財產申報法律製度的時機基本成熟,但困難不容忽視

建立和推行財產申報製度,中央和一些地方已經積累了相應的實踐經驗,存款實名製、股市實名製等已實行,大多數民眾支持建立財產申報製度,更重要的是黨中央顯示出反腐敗的堅強決心。《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製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這一切都使得構建財產申報法律製度的時機和條件基本成熟。但還麵臨一些困難,從官員層麵看,一是不敢公開,二是不願公開,三是不習慣公開,尤其是少數擁有巨額不明財產的官員會設法阻止財產申報製度的推行。缺乏政務公開透明的體製機製,也使財產申報製度的推動缺乏足夠的動力。權利對權力尚未形成有力監督,當公民權利能夠有效監督公權力時,財產申報製度就會水到渠成。

(四)構建財產申報法律製度需要循序漸進

防治腐敗是財產申報製度的固有價值,但更重要的是它能使上至決策層,下至社會公眾,對權力的監督有一個具體而實在的抓手。每一次申報財產,都是對公職人員的一次警醒,對腐敗行為起到威懾和預防作用,有助於及時發現公職人員的非法收入和非法財產。但財產申報法律製度需要諸多配套製度、技術觀念等的支持,隻能逐步推進。可以率先在一些擁有人事任免、財物分配、行政許可等重要權力的黨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試行,總結經驗教訓後在更大範圍推進。

【注釋1】作者簡介 課題主持人:翟桂榮,寧夏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課題組成員:賈德榮、金磊、王秉、錢琳、雷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