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關於財產申報製度的實證研究——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的調查為基礎(2 / 3)

三是申報不公開,缺乏透明度。按照現行規定,申報隻是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沒有公開申報結果的要求。《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則要求對所報告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省部級領導幹部的財產申報結果僅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內或者規定的範圍內通報。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申報不公開,缺乏透明度”是現有財產申報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是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督機製。按照現行規定,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實申報的,實行批評教育為主、黨紀政紀處分為輔的責任製度。75.2%的被調查公務員認為該責任追究規定過於溫柔,很難起到監督作用。

(二)認為多種因素製約了財產申報規定的功效

缺乏配套製度。絕大多數公務員認為這是財產申報規定落實不好的主要原因。財產申報製度的貫徹需要相關製度的配合,如公民財產申報納稅製度、金融與不動產所有權實名製、非現金的票據化金融流通、嚴格公正的公務員工資待遇等製度以及整個社會的信息化建設。

對申報後的處理流於形式。如果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實申報的,現行規定采取以批評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的責任製度,這樣的責任製度隻是一項普通的黨紀要求,無法擔負起建設法治文明的重任。

申報義務人不積極申報。被調查公務員認為不積極申報的主要原因是怕暴露非法財產、怕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怕露富。恰好印證了財產申報製度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也說明相關製度還缺乏對申報人的充分保護,“藏富”等傳統社會心理對該製度的實施也有影響。

三、寧夏公務員認為構建財產申報製度應當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客觀定位財產申報製度的作用

財產申報製度的作用機理在於通過要求公務員申報財產,對腐敗的發生設置一定的障礙,增大腐敗行為的風險。同時,根據所申報財產與現實財產狀況、生活水準的比照,可以順藤摸瓜,發現腐敗行為的線索。被調查公務員中有67.6%的人認為財產申報製度對防治腐敗能起“一定作用”,認為能起“重大作用”的占20.5%。所以,在製度設計時,應當清醒認識其局限性,準確把握其主要功能並加以發揮。

(二)法製化是財產申報製度的必然選擇

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將財產申報與公開作為一項有效的反腐敗措施推薦給成員國,但我國關於財產申報的規定“重政策、輕法律”。依照黨內規定規範的財產申報行為,難以形成法律事實,致使在追究腐敗者刑事責任時,不能啟動司法程序。多數被調查公務員認為務實之舉是盡快製定財產申報法,這與黨中央的決定不謀而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防治腐敗體製機製,提高反腐倡廉製度化、法製化水平”。

(三)財產申報製度應當充分體現公開原則

各國對是否公開財產申報結果的規定不盡相同。美國《政府道德法》要求將申報材料供公眾查閱;我國台灣地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則規定對高級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在政府公報,其他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允許公眾查閱;新加坡則要求每個公務員都要申報但並不公開申報資料;泰國官員申報資產的表格上直接標注“機密”字樣。我國該采取何種模式?被調查公務員中有52%的人認為應當向社會公開申報結果,與公眾的期望不謀而合。公開申報資料可以證明公務員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公職行為的廉潔性,消解民眾的懷疑情緒,維護公權力運行的公信度。

(四)財產申報製度的內容應當注重實效性

被調查公務員認為應當科學設計以下內容以保障該製度的實效。

一是申報義務人的確定。財產申報製度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或違法的利益,消除公眾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凡握有重要權力的公務員都應納入申報義務人的範圍。如有些鄉科級幹部的權力很大,以權謀利的機會較多,日趨嚴重的“村官”腐敗現象足以證明。在確定申報義務人的範圍時,不能僅考慮職級因素。絕大多數公務員認為“公務員的配偶”和“公務員的子女”也應該申報財產。

二是申報財產範圍的界定。有一半的被調查公務員則認為申報財產的範圍需要擴大,76.1%的認為“現金、存款”應當申報,92.2%的認為“房產、車輛及貴重物品”應當申報,77.1%認為“較大數額的債權債務”應當申報,認為“長期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物”和“知識產權收益”應當申報的為48.1%和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