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關於財產申報製度的實證研究——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的調查為基礎(1 / 3)

寧夏黨校課題組【注釋1】

我國從1988年開始財產申報的立法動議,1994年將《官員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1995年和199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1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發布《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一些地方黨組織積極探索財產申報製度,如新疆阿勒泰、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瀏陽市等。就寧夏地區而言,財產申報製度的實踐也走在了全國前列。2010年1月1日起,銀川市開始試行《銀川市關於新提拔處級領導幹部財產申報的辦法》,作為首府城市實行如此新規,銀川走在了全國的前列。銀川市興慶區於2010年4月出台《新任科級幹部財產申報辦法(試行)》。同年5月24日,鹽池縣出台《新提拔科級幹部財產申報辦法(試行)》。青銅峽市也出台了幹部財產申報的辦法。這些辦法有較多創新和大膽之舉,例如申報內容廣泛,包括了債務。申報結果的透明度更高,要求將申報結果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對申報結果的審查監督更加縝密和嚴格,申報內容如與其實際財產不符,紀委就會介入調查。對漏報、瞞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任職資格,直至紀律處分。截至2012年年底,銀川市已有323新提拔處級領導幹部申報了財產。鹽池縣推行新提拔科級幹部財產申報製度的初衷是前移監督關口,把好幹部入口關,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現象發生。至今已對121名新提拔科級幹部進行了財產申報和公示,產生了較強烈社會反響。鹽池縣委還對財產申報辦法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反思,認為申報公示的範圍相對較窄,申報的真實性值得考究,公示的形式有待進一步豐富。

國家公務員是財產申報製度規範和監督的主要對象。因此,公務員的理解與認可是我國出台這項法律製度必須認真考證的現實問題。本課題組基於這一考慮,對寧夏地區公務員進行調查,希望為製度製定者提供參考。調查采取問卷、個別訪談、網絡檢索等方式。總計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668份。

一、寧夏公務員對建立財產申報製度充滿期待和信心

一些調查顯示,多數官員對財產申報的規定表示反對,但本課題組的問卷調查結果則與此形成較大反差,71.9%的被調查公務員讚成建立財產申報製度,52.9%的公務員對建立該製度充滿信心。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麵。

(一)充分肯定我國建立財產申報製度的必要性

財產申報製度之所以在眾多國家受到青睞,在於該製度對防治腐敗、保障公職廉潔性、實現民眾知情權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反腐敗的嚴峻形勢與現行反腐敗製度的不完善有很大關係,被調查公務員中有80.5%的人肯定了建立該製度的必要性。

(二)對財產申報製度的基本理論有較好的認知

從理論上講,財產申報製度旨在通過法製規範公務員的隱私權和財產權,確保公務員實施公務行為時堅守公共利益優先原則,保障公眾對公務員隱私和財產情況的知情權。公務員身份的雙重屬性,即國家性和社會性決定了他們在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放棄、犧牲其作為一般公民的部分權利,承擔更多的法律和道德義務,可稱為公職人員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和需要“自證清白”,這兩點乃財產申報製度的合法性基礎。在被調查的公務員中,多數人認為財產申報製度不會侵犯他們的隱私權,認為申報財產的結果應當公開。表明他們能夠認識到履行公職行為時必須承擔以上義務。

(三)對財產申報製度的功能和作用有比較全麵與理性的認識

財產申報製度對預防腐敗、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發揮著重要功能,同時可以對公務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財產起到保護作用。被調查公務員中絕大多數認同這些功能,但這項製度在我國究竟能夠發揮多大作用,寧夏公務員給出了理性的評價,如67.6%的公務員認為能夠發揮“一定作用”,20.5%的公務員認為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可見,他們能夠理性認識財產申報製度的作用。

二、寧夏公務員對現行財產申報規定及其功效不滿意

被調查公務員中有49%的人認為現行財產申報規定的缺陷較多,加之配套製度不完善,實施效果很不理想。

(一)認為現行財產申報規定存在較多缺陷

一是缺乏法律約束力。有65.8%的公務員認為現行財產申報規定“僅是黨內規定,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是申報主體過窄。現行規定確定的申報主體為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省部級以下的領導幹部和縣(處)級以上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這些職務層次的公務員隻是公務員中很小的一部分,縣處級以下職務層次中在重要崗位的鄉科級領導幹部占有相當比例,如鄉鎮黨委書記、鄉長、鎮長和市縣政府重要部門的負責人,都是急需加強監督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