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媒體道德建設的倫理思考(2)(1 / 3)

2.傳媒立法的倫理審視

盡管當前的傳媒立法較之前各個曆史時期的傳媒立法都有極大的進步,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的傳媒立法仍有諸多不足之處,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條例中的關於大眾傳媒的規定很不完整,甚至有些規定相互衝突,這很不利於實際操作。從倫理的角度考察,當前傳媒立法仍存在兩個重要問題有待進一步加強認識並作可能的出路探討。

第一,當前的傳媒立法不利於確立與保障傳媒自由。

自由【18】,是世界傳媒界普遍認同的神聖權利與價值。自有新聞傳播活動以來,人們就不懈追求傳媒自由。在經過了幾個世紀漫長的努力後,終於獲得了法律的認可與保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甚至把這種自由升華為一種神聖的信仰。【19】這種情況決定了傳媒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確立與保障傳媒自由。但我國當前傳媒立法滯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社會各界對傳媒自由的認識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前文曾提及的三個《新聞法》草案中,對自由解讀的分歧就是最大的分歧之一: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當前的新聞自由還不充分,新聞法應該成為新聞自由的保護法,根據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和學術自由等原則,鮮明而具體地界定新聞自由,使之能夠更充分地實現,並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當前的媒體已經相當自由了,實質的問題是新聞自由被濫用,並且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而新聞法應當以管理、限製為主旨,著重製止新聞自由的濫用。對自由解讀的分歧與矛盾直接反映了人們在傳媒立法的某些基礎問題上尚未達成共識,這反過來又使得相關立法工作變得尤為艱難。在現實的操作中,這可能導致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由於相關的立法支持相對不夠,傳媒自由因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而在一定程度受到限製;二是在立法供給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還放任了傳媒自由的濫用——正當的傳媒自由既能得到法律保護,又不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而立法的不足不但不能有效確保傳媒的正當自由,它還使得傳媒自由無法可循,在市場化的境遇下【20】,傳媒很可能為追逐經濟效益而濫用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快傳媒立法進程實有必要。

第二,當前的傳媒立法不利於媒體的輿論監督。

大眾傳媒的一項重要功能是社會監督,這一功能踐行的情況是對傳媒進行道德評價的重要價值標準。現實情況是,當前我國保護名譽權的立法與保護媒體輿論監督的立法嚴重不平衡,這時常使得媒體輿論監督處於不利的態勢之下。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有關保護公民名譽權的法製建設發展很快,到現在已經形成了從憲法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完整的名譽權保護體係。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在傳媒立法中關照人自身價值的人文關懷立場。但與法律對名譽權的保護相比較,媒體輿論監督的法律保護就要薄弱得多。至今尚隻有《憲法》第四十一條作了相關的規定——《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與建議權。這是言論自由的延伸,也是輿論監督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憲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和誣陷。對媒介主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義務規定,即傳播媒介在行使言論自由、批評建議與輿論監督等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他人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等人格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機構或個人時常利用名譽權的立法保護與輿論監督的立法保護之間的不平衡來規避媒體輿論監督。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曾一度出現的“告記者熱”現象就是實證。“告記者熱”法製建設背景就是名譽權的立法保護與輿論監督的立法保護之間的不平衡——許多受到監督的個體或機構的行為或事件遭媒體曝光後,他們不但反省自身的錯誤,反而來個惡人先告狀,即狀告媒體侵權。一旦案件得到受理而進入到訴訟程序,媒體即刻陷入一種極為尷尬的境地。因為,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事情的性質本質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就不再是或不主要是輿論監督的問題了,而是要由法院介入來調查媒體監督本身的正確與否以及其監督是否損害了被監督者的名譽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攻守之勢瞬間倒置。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案件最終得到公正判決,但對媒體監督來說,這隻不過是又回到了起點。因為,媒體監督中暴露的問題仍需回到行政程序中來尋求解決方案。很多時候,監督就這樣不了了之。於是被監督者雖敗猶榮,因為,他以緩兵之計達到了規避監督的目的。而監督者則雖勝若敗,不僅監督沒有達到實際性目的,反而陷身官司,難以解脫。這就是所謂的“監督止於官司”,這真實地反映了傳媒立法滯後所帶來的法律與倫理的困境。

一項完整的權利,如輿論監督,必須要有對於妨礙和侵犯這項權利行為的製裁措施,並有相關的法律保障。在當前的法律與部分部門規章中對侵犯批評、建議權也提出了處理對策。《刑法》中就有“報複陷害罪”,但這種處理實際上是過於嚴重,而且處理起來時間長,難度大,操作也很複雜;《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壓製批評、打擊報複要受行政處分”等相關條款,但這種處理又有過輕的嫌疑,僅僅向單位反映情況,能達到處理的要求嗎?在這種情況下,輿論監督者就往往難避尷尬。因為,如若他們受到侵害,他們不太可能向第三者或社會公共機構起訴。科技工作者韓成剛曾寫文章批評“礦泉水壺”的不實廣告,反而遭到生產廠家起訴,官司打了三年,雖然贏了,卻損失慘重。後來,他認為自己的“輿論監督權”遭到侵害,訴之法律要求審理此案,卻被駁回,因為法庭根本就無法可依,更無前例可援,即便開庭審理也無法判決。

3.反思與啟示

不論是傳媒立法還是傳媒倫理,其討論與踐行其實都體現了人們對大眾傳播媒介的規範期待。但當前的傳媒立法與傳媒倫理卻麵臨著一種極為尷尬的處境。一方麵,傳媒立法相對滯後,法律對傳媒實踐中的許多失範問題關注不夠,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時常自覺不自覺地把倫理、道德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另一方麵,“傳媒倫理的研究常常遵循這樣的模式——最後退到以法律作為唯一可靠的指導。”【21】因為,作為一種製度規劃,倫理、道德的規約不像法律的強製有足夠的製度保障,對某些機構或個人的違背倫理原則與道德規範的行為也就難以作出法律式的裁決與處罰。事實上,在許多協會的倫理規範或章程中,很少附有懲罰條例,即便是有,也多僅限於口頭警告等方麵。【22】以至於美國學者施拉姆把媒介的守則稱為隻是媒介從業人員工作有關目的與標準的一種宣示,讓新進者或有誌於這個行業者研讀全文後有所啟發罷了,他甚至認為這些守則之類的東西從不曾發揮節製的力量與作用。【23】

由此得出的啟示是,在對大眾傳播媒介的規範過程中,法律與倫理的相互支持極為重要。一方麵,立法滯後是法律程序正義的必然代價。因為,任何法律的製定必須有一個對事實全麵而深入的考察過程,在事實沒有充分暴露之前,法律的製定是難以完成或難以保證其合法性與實際可操作性的。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傳媒倫理的研究,既能有效規範傳媒運作,又能為傳媒立法提供足夠的倫理價值與標準的支持。這主要體現:(1)在倫理的參與能明確權利主體的義務原則,並能在此基礎上構建起相應的內部自律機製,沒有這種自律機製,即便建有足夠的立法,法律效力仍能有保障。(2)倫理的參與能明確媒體的價值基礎,確立相應的價值標準。這一點很重要,它不僅決定了媒體當成為何種媒體,也決定了媒體應當向著哪個方向行進,與之相關的是,它還應當給當代社會的人們以何種的價值指引。另外,從倫理的角度看,傳媒立法公正與否,與其是否認同並內在地包含了一些基本的倫理價值標準直接相關,這些基本的倫理價值及標準包括傳播自由、主體平等、內容真實、價值導向合理而健康等。當且僅當傳媒法律中內在的包含了基本的倫理價值標準時,它才可能有利於建設公正有效的傳媒運行秩序,並進而保障公眾利益的實現。另一方麵,傳媒立法又能為傳媒倫理的某些價值及其實現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限定,並為其規範功能提供相應的體製保障。即便是人們普遍認可的傳媒價值,如果沒有相應的法製限定,也往往會走向極端,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傳媒自由了。為了爭取傳媒自由這一正當權利,人們為之奮鬥了幾個世紀。但19世紀中期以來,大眾傳媒的自由放任卻逐漸侵蝕了自由主義最初的思想精髓:公共信息資源被少數人壟斷,“意見的自由市場”不複存在,言論自由處於放任狀態,生產和傳播信息主要服務於商業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這侵害了其他的權利主體。這種在19世紀資本主義世界的自由放任現象在當前中國傳媒界也大量存在,許多媒介或是媒介工作人員打著傳媒自由的旗號,肆意侵犯人們的生活空間。毫無疑問,這種自由其實已經溢出了其原本的意義域,並嚴重侵蝕了自由主義最初的思想精髓。從倫理的角度看,傳媒自由是絕對的理性,同時也是媒體的絕對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自由的傳媒就勿須擔負任何社會責任與義務了。恰恰相反,早在自由主義理論盛行的時候,傳媒的社會責任就已經被內置於人們對傳媒的預設之中了。傳統的自由主義新聞思想認為,人有理性和道德感,並傾向於追求真理、服從真理。而且人的理性和道德感並不需要特別注意自己的社會責任,他們無需勸勉就會負責,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自尊心。但現在的情況卻是,必須由法製限定傳媒自由的範圍與責任,否則傳媒自由於人們生活的合理價值就難以保障。另外,由於製度賦予法律以剛性強製力,加強傳媒立法還能為傳媒的倫理規範提供相應的體製保障,這是無需多議的了。總之,隻有當傳媒立法與傳媒倫理相互充分支持的時候,傳媒立法的價值合理性與傳媒倫理的合法性以及二者的現實可操作性才能得到實際的保障。

第三節 傳媒倫理的學科建設與媒體道德建設

與媒體道德建設相關的另一個話題往往為人們忽略,即傳媒倫理學的學科建設。事實上,傳媒倫理中的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與這個話題直接相關,深入分析之實有必要。

1.傳媒倫理的學科建設與媒體道德建設。

當前大眾傳媒的許多道德失範現象與相關基礎理論的缺失或薄弱有著密切關係。因為,相關基礎理論的缺失或薄弱直接導致了理論對行動指導的無力。如果這種理解沒有錯的話,那麼傳媒倫理學學科及相關理論建設的滯後就應當為當前大眾傳媒的道德失範承擔一定的責任。我國的傳媒倫理研究還剛起步,基本上還處於經驗教訓的總結階段,相關理論也很不成熟。這勢必造成大眾傳媒領域中的一係列關涉倫理道德的理論問題爭歧難消。其一,在媒體運作中,合法與合乎倫理的界限尚未有明確界分,人們也許會就某個現象而討論媒體的倫理責任,可最後的處理卻往往隻能訴諸法律。克利福德·克裏斯蒂安就明確指出:“傳播倫理常常遵循這樣的模式——最後退到以法律作為唯一可靠的指導。”【24】這種合法與合乎倫理之間界限的模糊,使得媒體在運作時更多的是考慮法律規範而不是社會的倫理要求或它的倫理責任。它們不需要過多地考慮因觸犯了倫理規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因為還沒有哪個機構或是社會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對倫理道德的規範隻能是要求各大傳媒及相關機構自願、自主地遵守。因為,它太缺乏強製性,也缺乏一些強製執行的機構。以人肉搜索問題為例,人肉搜索是近年風行於網絡的一種信息收集方式,它主要通過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網民協同作戰的方式進行信息搜索、整合。目前,人們關於人肉搜索的爭歧主要集中於倫理、道德的層麵,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對人們隱私權的侵犯及在現實中對人們生活的幹擾。之所以說這些爭歧主要集中倫理道德層麵,是因為對人肉搜索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許多問題根本就是無法可依的,對這些問題的討論隻能是在倫理、道德的層麵進行。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對計算機安全等級管理、保護措施、禁止性的行為、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盡規定;特別是其中關於“人肉搜索”的議題,更是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但事實上,該條例也僅僅是作出“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最多可罰款5000元”等規定。這也充分說明了,針對人肉的搜索的立法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或許,真正有效地根據法律來調解人肉搜索問題,隻可能是在《信息安全條例》頒布之後的事(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但事實上,人們在尋求問題的最終解決時,大多仍是求助於法律而不是倫理或道德。人肉搜索事件正式進入法律程序的第一案件是被網民與媒體熱炒的“王菲案”。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薑岩從24層的家中跳樓自殺。隨後,薑岩生前的博客被網友發現,上麵記載了她因為“老公出軌”而經曆的煎熬。針對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開,並且一發不可收拾。王菲、“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單位等信息盡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關信息也被公開。根據王菲後來在起訴書裏的說法,他的生活從此受到多方麵的影響:不斷收到恐嚇郵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門口經常被塗滿各種標語??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憂的王菲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將披露其信息的相關網站及網站管理員告上法庭並要求賠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予審理。案件經過三次審理,最後判定被告方賠付8000元。從這一審判結果也可以看出,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歧的話題,在法律中尚處於一個灰色地帶。但即便如此,倫理或道德仍不能取代法律成為人們的首選。

因此,在當前的態勢下,傳媒倫理研究要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如何彌合媒體的日常運作與倫理學的嚴肅思考之間的鴻溝。隻有這樣,大眾傳播媒介才會自覺地把倫理道德當作自身內在的價值規範加以接受,並予以遵循。其二,對傳媒社會責任理論認識上的爭歧也導致了一係列相關的問題。在傳媒領域中,倫理道德的關注無疑直接指向社會責任問題。然而,在傳媒倫理學中,社會責任理論本身尚處於尷尬的境地。一方麵,傳媒的社會責任論理論之合法性本身就還是一個問題——社會責任理論濫觴於新聞自由的濫用,是對新聞自由主義的一種修正,社會責任論創立及其發展進程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從其起源意義上來看,社會責任理論並不必然是關照公共價值的必然結果,它首先是一場新聞(傳媒)自救運動。其背景是傳媒自由的濫用引起了大眾對傳媒的排斥,特別是在當前的媒介經濟生態中,大眾傳媒為了求得生存,就必定要獲得大眾的認可與支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傳媒高舉社會責任的大旗實乃不得已而為之。盡管不能排除社會責任理論對公共價值關照的因素,但對公共價值的關注卻絕不是該理論全部意涵。另一方麵,社會責任本身還沒有獲得一致的認同及一致的標準。在大眾傳播媒體與受眾之間、新聞傳播學與倫理學之間乃至於不同的傳播主體間與受眾之間對責任的理解都存有爭歧。大眾傳媒首先關注的是其市場效應及媒介資本增值的效應,而大眾在傳媒的強勢之下,盡管越來越離不開傳媒,但又從內心裏反感大眾傳媒的話語霸權。大眾傳媒在其資本的原始積累時期更多的是在其職業範域中審視倫理道德方麵的責任,而倫理學則更傾向於一種普適的社會責任。梅內裏就認指出,在論及傳媒的社會責任時,我們麵臨著職業立場與人文主義立場對立的倫理難題。作為一個媒體從業人員,其職業的立場就是要尊重人們的知曉權,他的倫理職責就是讓人們知道事情的真相。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甚至可以無須考慮(公布真相的)後果,也可以不計手段;而人文主義立場則強調目標的合道德性,它要求人們必須顧及被報道對象在整個新聞事件中所受的影響與後果,並要求人們通過合乎倫理的手段來達到其目的,應當把人文關懷置於提供真實報道之上。【25】正是這種當代社會的價值多元化使得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解上的分歧日益加深,阿特休爾甚至指出,“社會責任”是條極其含混的術語,而且幾乎可以往裏麵加進任何意思。【26】這種對社會責任的過於寬泛的理解使得社會責任理論的實踐指引價值大打折扣,也使得建構一個社會責任理論的實踐機製變得無比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