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之一。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但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危害。
未成年人正是樹立道德情操觀和審美觀的關鍵時期,因此要自覺抵製淫穢讀物或音像製品。
三、黃色書刊——毒害心靈的鴉片
案例舉要
賀×、李×、張×是初一(2)班的同班同學,他們三人是要好的鐵哥們兒,經常湊在一起玩兒。
一天下午放學後,賀×神神秘秘地對李×和張×說:“我這兒有一些圖畫書,你們看不看?”“什麼圖畫書?”李×和張×問。“看了就知道了!”說著,三個人跑到路邊的小樹林裏翻看起來。李×和張×都看呆了,他們看到的,是渲染性行為的黃色書刊。
三人懷著好奇的心理,對黃色書刊、圖片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他們時常把書帶回家,在廁所、被窩裏偷著看,上課也心猿意馬,幻想著書中令人心顫神迷的情節。漸漸地,他們沉溺於黃色書刊、圖片之中,越陷越深。而且,單靠黃色書刊、圖片已無法滿足衝動的欲念和渴求,他們開始尋找真實的體驗。一次,李×說:“光看書和圖片不管用,要來真的才過癮,”賀×、張×也讚成。這樣,他們開始誘惑同班的三位女同學看。很快,這三位女同學也陷了進來。這些少男少女們,在黃色書刊、圖片的刺激誘引下,開始模仿書中描述的情節和動作,滑入了淫亂活動。
後來,他們的事情敗露,被送進了少教所。
由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是指針對兒童、未成年人發行的刊物,如童話、連環畫、未成年人文藝讀物、小小說等,以及遊戲光盤和錄音帶,等等。法律之所以規定這些出版物不得含有上述內容,是因為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強,又不容易明辨是非,如果對含有上述內容的出版物接觸多了,很容易受其影響,危害身心健康。黃色書刊是毒害未成年人心靈的鴉片。處於發育成長階段的青少年,一定要珍惜美好年華,遠離黃色書刊。要在家長和老師的指導下閱讀健康有益,利於心智發展的書刊,這當中當然也包括生理及性知識的科普讀物。
怎樣抵製黃色誘惑
所謂黃色、淫穢書刊、圖片,是指宣揚男女之間不健康、不正當,甚至變態的性行為,毒害人的心靈,毒化社會風氣,教唆人們違法犯罪的印刷品。如果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看到了這些不堪入目的東西,同學們也不必驚慌,應該及時告訴老師或家長,以消除心中的疑慮,使自己情緒平靜下來,不受其消極影響。
發現黃色書刊、圖片,如裸體書畫、印有裸體女人的撲克牌等,應一律交成人處理。
四、未成年人偷盜行為的治安處罰
案例舉要
蘇×是某市一中高一(3)班的學生,今年剛滿16周歲。蘇×小時候父母離婚,和蘇×一起生活的父親在廠裏幹三班倒的工作,平時很少有時間來管教他。蘇×脾氣倔,加上父母離婚在他的心裏造成了陰影,使他更加孤僻。他總覺得同學們都比他幸福,他不願意跟他們在一起。上了初中後,蘇×結識了社會上的小混混步×。步×偷摸扒竊無所不為,常常給蘇×灌輸一些“人生無趣”、“及時行樂”之類的消極思想。蘇×受他的影響,對學習和生活的態度更加放任,常常逃學、曠課、遲到、早退。他覺得跟步×等人在一起,無拘無束,比起在學校有意思多了。他和步×他們一起大把花錢,吃喝玩樂。因為父親給他的零用錢少,為了錢,蘇×不得不跟隨著步祝一起幹些偷雞摸狗的事情。剛開始他非常害怕,心裏也挺自責,但隨著次數的增多,蘇×很快就習慣了。為了有錢吃喝玩樂,他參與偷盜的次數越來越多,越來越頻繁,偷竊的錢物數量也越來越大,有時他們甚至策劃一些比較大的偷竊案。終於,公安機關發現了他們這個偷竊團夥,並在蘇×等人又一次作案時將他們一舉抓獲。
這個偷竊犯罪團夥被送上了法庭,其中主要的犯罪分子被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了徒刑。蘇×所參與偷竊的金額已經超過1000元,被判定為盜竊罪,但因為他不是主犯,參與偷竊的次數和偷竊數額也都較少,加上他又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對其作出拘役一個月的判決。
由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