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學生傷害事故及其責任分析(4)(2 / 3)

⑧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

原則上說,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責任的職責範圍限於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並不等於說學校對於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不負任何責任,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係。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也要對事故承擔責任,責任承擔的前提是,教師在布置學生作業時沒有選擇好“菜單”,即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作業內容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如在布置涉及學生假期出外考察、調查、實習、實踐等內容的作業時,是否考慮到學生安全的因素問題,在布置學生物理、化學實驗作業時是否考慮到在家中是否具備做實驗作業需要的條件,以及如果條件不具備,能否保證安全第一?這方麵更能說明“學校事故”不能僅僅單純從時間或空間概念上理解,而應考慮到學校教育教學職責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中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正如美國教育法學者認為的那樣: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麵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職責。如果學校承擔了這種職責而又沒有忠實履行,就可能承擔責任。美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問題的焦點集中到學校對活動負有的責任和在某一具體活動中對活動的控製程度上。即使校方有過錯,也無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美國許多州的法律都規定了學校在這方麵的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明確規定:“在學校、幼兒園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現行民事賠償確定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適當賠償原則,根據《意見》的精神,學校應適用適當賠償原則,賠償損害的額度應與學校過錯大小相當。而不是受傷害學生損失多少,學校就賠償多少,更不是學校有無過錯都全部賠償學生損害。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對於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受害學生,出於人道主義,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可適當給予經濟補償,但這與承擔侵權責任時的損害賠償具有性質上的差別。

當認定學校事故是學校和教師的過錯後,在提出賠償請求時,受害學生及家長應當出示提供損害事實的證據:①能證明被告在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以及這種違法行為確實給原告造成損害結果;②要求賠償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明傷情的醫院診斷書、處方或病曆複印件、醫療單據。轉院治療的,要提供醫院同意的證明;③要求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提供主治醫生開據批準專人護理、需要增加營養的證明;④要求賠償誤工工資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已扣發工資和獎金的證明;⑤要求賠償交通費的,提供車票票據;⑥要求賠償財產損害的,應提供侵害財產的具體材料;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提供侵害自己名譽權的動機、手段、造成後果的證明材料。損害賠償案件中,提供的證據多種多樣,可是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詞、當事人承認、鑒定結論、現場勘察紀錄,都是最重要的證據。學校對受害學生損害賠償是有範圍的賠償,而不是隨意性的,要有根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