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上課時間,教師應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學生在上課時打人,致害人自然要負責任,教師看管不嚴,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樣要承擔一定責任。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學生年齡越小,學校或教師方麵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反之也亦然。同樣一起傷害事故,如果發生在幼兒園,教師就是嚴重失職,要負主要責任;如果發生在高中學生身上,學校或教師的責任就小得多,因為高中生對其行為後果已經有較強的判斷能力。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③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妥當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對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有關聯,但更多地與學校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而且作為一般教師責任更多地表現為本來應當發現事故隱患但沒有及時發現,或盡管發現了,又自認為不會出事,既不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采取消除隱患措施,又未及時向上級報告,從而造成學生傷害的情形。學校領導及教師的過錯更多地表現在檢查、彙報、督促上。
④學生課餘時間受傷從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時間上看,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作為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對於教師來說,其職責並不是像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安保,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但如果學校在課間負有監管責任,如分配護導值日。盡管教師忠於職守,但由於學生人數眾多,無法一一監管,學生因打鬧而受傷,學校不負責任;但如果學校沒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值日不負責,甚至不到位,引起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學校、教師都不同程度地要負法律責任。
⑤學生自殺、自殘
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兩個條件: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係;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任意停止學生上課,把學生關在小房子裏,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的行為是學生自殺的因,學生自殺是教師行為的果,而教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利,構成非法拘禁罪。由於教師的罪行造成學生的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刑事責任。然而,教師的行為是合法的,或者教師的過錯與學生自殺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則不承擔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住,學生因羞愧而自殺,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教師的行為是合法的,因此,教師不應承擔責任。
⑥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
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之間打鬧,紮壞了眼睛,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如果學生年滿十四周歲,已經具備對自己行為後果判斷的能力,肇事學生就應該負主要責任;但如果發生在幼兒園,學校和教師所負的責任就大得多。因為幼兒缺乏對其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幼兒園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育,幼兒園教師理所當然地代行學生父母照管義務。一般來說,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教師監管的任務相應減輕,在這方麵承擔的責任就愈來愈小,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學生家長承擔。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教師不在教室場合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時,並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為唯一的侵權責任要件,還要考慮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情況、上課內容及活動性質,法院要證實的是,教師離開教室與學生的傷害有無因果上的聯係,即如果教師不離開教室,會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嗎?
⑦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
學生每日上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係基於親權關係所必需,而學校教師亦必須加以指導並采取必要措施,這是學校管理安全上不可避免的職責。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如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而發生事故,究竟由何人負責?通常發生事故時,其直接應負法律責任者,當然是事故的加害者,或者是加害原因的管理者,或是其相關的人。如果學生上下學係由學校組織集體上下學,或集體搭乘校車時,其情形就可能更加複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學校固然須注意維護,但不一定即可斷言,學校應對任何事故都負賠償責任。學生一般保護監督是由親權者負責,學校不過在有關教育教學活動特定領域,有法律上的安全維護義務。因此,學生在上下學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事故是否得納入教育活動特定領域,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宜采肯定說。似應屬於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才是適當。學生集體上下學許多學校紛紛采取集體措施,如果是學校規劃,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如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頒布學生集體上下學實施辦法,而學校未依該辦法組織學生上下學,或有任何怠於執行其辦法而致學生發生事故時,如期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學校就應負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學校以不負責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