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訴稱:2000年9月初,我將兒子李×送到被告×中學讀高中,並按學校規定一次性繳納了讚助費20000元,同時繳清了所有學雜費和其他費用。孩子上學後,由於與班主任老師發生矛盾,班主任經常找各種借口批評他,使他在同學中形成壞孩子的印象,使其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再繼續在該校學習,無助於他的健康成長。為此,我決定將兒子轉到其他學校就讀。我認為,自己是因為兒子到被告處上學,才按學校的要求繳納讚助費的。現在兒子已轉學,故要求學校退回讚助款20000元,同時還要求學校賠償因轉學而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
被告×中學辯稱:我校在原告的兒子李×入學時,曾收取了原告的讚助款20000元是事實。學校的所有員工對任何一個學生的教育都是認真負責的。由於李×在校期間有不良表現,違反了學校紀律,打傷了同班同學,損壞了學校公共財產,所以班主任老師對他作了必要的批評教育,這是理所當然的,也符合有關的規定。原告認為在本校繼續學習不利於孩子的成長,自願轉學,我們學校也表示同意。但讚助款是原告自願捐贈給學校的,屬於贈與的財物,不應當返還給他。同時轉學是原告自願作出的決定,無論是否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學校都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