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學生傷害事故及其責任分析(2)(2 / 3)

在該案例中,學校是學生宿舍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學生宿舍樓的貼麵磚脫落導致兩名學生一死一傷,但此案中很難確定學校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此時怎樣確定學校有無過錯呢?

在有些情況下,很難判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這時可實行過錯推定,即,隻要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從而使其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學校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認為學校有過錯(過失)。嚴格講來,這棟宿舍樓1年前就曾出現空鼓、裂縫,校方應對安全問題高度注意,以防患於未然。在本案例中,在學校賠償死傷學生損害之後,可與學生宿舍樓的施工單位交涉,並通過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後者的法律責任。

在該案例中,出現了一死一傷兩種情形,對此學校的賠償也有所不同,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藥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學校在對死、傷學生進行賠償後,應對負責該宿舍樓施工的單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四)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法律責任對學校不按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其退還多收的款額,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教育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清理整頓學校收費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可由物價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處罰規定嚴肅處理。

【案例】

怎樣裁定這筆讚助費

2000年上半學期期末,原告李××的兒子李×在升學考試中成績不理想,按其分數隻能到普通中學讀高中或去讀職業高中。而原告認為,自己就這麼一個孩子,家庭經濟條件也比較好,所以千方百計想讓兒子到北京市×重點中學讀書。而被告北京市×中學有個自行作出的規定,凡是分數不夠,而又想來該校讀高中的學生,必須要繳一定數額的讚助費,然後才能正式入學。讚助費標準是每人最低基數15000元,再按本人考試分數高低,按每差一分繳多少錢的方法,最終確定其繳款總額。原告按學校的規定,繳納了讚助費20000元,為其子獲得了一個就讀機會,隨後繳清了學雜費等相關費用,其子正式報到注冊,成為被告學校高一(3)班的一名學生。由於李×相貌較帥氣,而且家庭經濟條件好,又樂於在經濟上資助別的同學,平時花錢也較闊氣,所以雖然他學習成績不大好,但仍有很多同學聚集在他周圍。在上學期間,李×先後幾次帶其他同學去娛樂場所跳舞、唱歌,或下館子喝酒、吃飯,而不參加晚自修。為此,班主任老師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並幾次責令其在全班同學麵前檢討。對此,李×未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認為班主任老師是小題大做,故意與自己過不去,而對班主任有抵觸心理。班主任老師則認為,李×是出身富裕家庭的紈絝子弟,不但學習成績不好,而且這樣不遵守學校紀律,既不利於他自己的學習,也影響了其他同學的學習,破壞了整個班級的形象,所以對他也心存反感。李×的父母整年忙於公司的業務,長期外出辦事,很少回家,他們對兒子在學校的表現情況了解不多。當他們得知班主任因李×請同學吃飯、跳舞、唱歌而多次批評李×時,認為當今的社會是日趨激烈的競爭社會,學校的教育不能隻局限於文化知識的教育,而應綜合培養學生的各方麵素質。李×請同學吃飯、跳舞、唱歌是正常的行為,能增長和鍛煉他的交際能力,而且他每次這樣做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比如自己生日或其他比較要好的同學生日等等,這應當是合乎情理的。所以,他們也認為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妥當的。為此,李×及其父母與班主任老師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200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由於第一節課是自習課,有的同學在做作業,有的在看書。李×見同班同學陳×在看報紙,他也想看,就向陳×要報紙,陳×因自己尚未看完,要求他等一下。過了一會兒,李×又向陳×拿報紙,陳×又因未看完而不給他。這樣李×先後要了四次,陳×都未給。下課後,李×走到陳×身邊,要求他把報紙給自己,陳×不同意,李×就伸手去奪,結果報紙被撕破,為此兩人發生爭吵,並用手相互推搡。李×被陳×一推,後退幾步坐在地,他站起來後,就衝上前,將陳×摔倒在地,用腳在其身上亂踩,後被其他同學勸開。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腎挫傷,醫院要求先預繳住院費4000元:學校與班主任認為,陳×是被李×打傷的,應由李×來繳住院費,為此將他叫到辦公室,對他進行了十分嚴厲的批評,同時叫他打電話給父母,叫他們趕快將錢送到學校來。李×由於被老師批評,心存怨氣,同時知道自己闖了大禍,要繳這麼多錢,怕父母責罵,故不肯打電話給父母。班主任見他不肯打電話,就拽他的衣服,要他與自己直接去找家長。李×發火了,用力地甩開了老師的手。班主任也被惹火了,打了他一個耳光。李×從小到大,父母也幾乎沒有打過他,現在卻被自己的班主任打了,心中頓時怒火上升,他抓起辦公室的椅子,將辦公室的幾張桌子及玻璃等財物砸壞,隨後被趕來的老師勸開。幾天後,學校針對李×的錯誤,準備對其作出處理。李×的父母得知後,認為兒子與學校及班主任之間矛盾已很深,繼續在該校讀書已無益於兒子的學業,所以就為兒子辦理了下學期轉學的手續,轉學到別的學校。原告認為,自己是因為兒子要到被告學校裏讀書才繳了20000元的讚助費,現在兒子轉學了,學校應當將錢退還給他。為此,他先後幾次到學校向校領導提出退款要求,但均被拒絕。於是原告於2001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讚助款20000元及賠償損失5000元。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原、被告及雙方各自聘請的訴訟代理律師圍繞學校收取讚助費是否合法及讚助款應否返還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方認為,學校在按標準收取了學雜費等國家統一規定的費用後,又向學生收取巨額讚助費,是屬於亂收費行為,而且學校收取了讚助費,理應保證李×順利完成三年的高中學習任務。現李×已轉學,學校就應將收取的錢退還給原告。被告×中學及其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向原告收取的20000元讚助費,是符合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的,不屬於亂收費行為。原告向學校繳納20000元的讚助費,完全是自願的贈與行為,故學校取得這20000元錢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不需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