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專門的立法機關製定的教育規範性文件,稱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也稱部門)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據憲法製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係的基本法律準則,也可以說是“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係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規定一國教育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製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類似於基本法的教育法律。日本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教育基本法》,俄羅斯聯邦1992年的《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製度法》,美國聯邦法典第31章《教育總則法》等,都是教育基本法。

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該法共10章84條,規定了我國教育的地位、性質、方針和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教育基本製度,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保護教育關係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措施。

(2)教育單行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是指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則製定的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係的教育法律。前者如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後者如教師法、學位法等。完備的教育法律製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教育單行法律應基本覆蓋教育的主要部類和教育的主要方麵。比較典型的是日本,在學校教育(各級公立和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教育財政、教職員、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員會)方麵都有單行教育法律,連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稱為“教育小六法”。

我國的教育單行法律屬於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目前,按照時間順序,我國已經製定並公布實施的教育單行法律有五部: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二十條,對學位的層次、學位評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確規定;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十八條,對義務教育的性質、學製、管理體製、保障措施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以職業人員為對象的法律,共9章43條,對教師的權利與義務,資格和作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等做了相應的規定;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5章40條,規定了職業教育的地位、發展方針,職業教育的管理,職業教育體係、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等。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日29日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69條,規定了高等教育的地位、發展方針、指導思想、任務、管理體製、基本製度、高等學校的設立、組織和活動、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等。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教育方麵的決定、決議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教師節的決定》,也屬於教育法律範疇。

3.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則,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必須比較規範,在時效上必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製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