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內涵
教育法是整個法律體係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具備法定義中的基本要素,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調整對象。一般意義上的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誌,其意誌的內容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權威性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因此,我們說,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麵意誌的,由國家製定或任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把握。
1.教育法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
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誌,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製定、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係。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誌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麵共同意誌的體現。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麵和各種社會關係中都有許多規範需要遵循。這些規範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範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及相關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指明方向。這裏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係,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係,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隨著教育教學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係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範。
3.教育法是由國家製定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從法的產生方麵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采取製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係,而其他社會規範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征。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製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自律形成的規範,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製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範等社會規範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範都有一定的強製力,但法的強製力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強製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製,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製力的後盾。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麵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國家政權的強製。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他社會規範則不具有國家強製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麵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範性內容和非規範性內容構成,而規範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係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麵的權利與義務。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準。所謂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準,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隻要是法尚未失效,就能反複運用,而不是隻適用一次或者若幹次。而像其他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雖然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是為該團體、該單位的人提供行為準則,而對其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所謂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準,而不像有些社會規範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律條文都是如此,有的法律條文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準則和適用範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範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地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