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教育法的淵源
一、教育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作為世界各國法學通用術語,在法學、特別是立法學中有特定涵義。它是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創製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即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視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規範性依據。從廣義上講,法的淵源屬於法的外部形式,但嚴格說,法的淵源不等於法的形式,這不僅是因為“法的形式”這一概念過於寬泛,可做多種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淵源的本意並不僅僅是法的表現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來源”。法律規範的效力取決於它的創製機關和創製方式,而這些都是隱藏在法律規範的形式背後並決定著它的形式的關鍵性因素。因此,一般講“法的形式”並不能把法的淵源的內涵準確、全部表達出來。教育法的淵源同法的淵源一樣,是從教育法的效力來源上講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何種方式創立的,表現為何種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教師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發布)等一些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
教育法淵源決定於教育法的本質,但也受國家政治製度、民族文化傳統、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曆史上存在過的教育法淵源主要有:習慣法(不成文法)、判例、規範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條約等。新中國教育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家製定的關於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文件。我國教育法淵源的特點是: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製定頒布教育法律法規文件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其名稱和效力也不同;教育法律規範性文件受國家強製力保障。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
1.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國家的總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專門關於教育的條款,甚至專門關於教育的章節。各國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通常規定教育指導思想、目的、教育製度、公民在教育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教育行政管理權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淵源,一是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是為教育教學提供了基本法律規範。
憲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等條,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
憲法第19條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基本原則和任務:“國家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憲法第46條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憲法第47條規定了公民有從事教育、科研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憲法第49條規定了父母的教育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憲法第89條、第107條、第119條,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權限。
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憲法是一國內全部法的總淵源,憲法中規定的國家的根本製度(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都直接或間接地製約著教育活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2.教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