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應當指出,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製定和公布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主要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權力機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央政府各部委製定的規章和地方政府製定的規章。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上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區別
教育法與教育政策有統一性,也有一定區別。我國的政治體製,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並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誌的體現,都具有規範性,並且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製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1.製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則是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製定,其本身並不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和普遍約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黨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必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為國家意誌,轉化為法。
2.表現形式不同
教育法製定以後,以條文形式出現,其規範有著特殊的形式。通常對適用該法的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都有明確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公開性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從詞語看,法律條文使用的都是說明式的陳述句,且一般是主語明確的完全句。使人們一看就知道誰必須做什麼,誰不得做什麼,誰可以做什麼。從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係統性。而黨的政策的表現形式則多樣,如黨的決議、決定、通知等,他們大多數比較原則,富於指導性和號召性,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的形式,有些黨的政策則不向也不宜向社會公開,甚至有些在黨內也不公開。
3.規範和穩定的程度不同
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雖然都是一種行為準則,但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在製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教育法的規定則是具體、明確,它不僅對人們的行為提出具體要求,而且還指出違反了它將會給行為者帶來什麼後果。一般說,法是在總結貫徹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更加集中群眾的智慧和意見而確定下來的,因而比政策更為成熟、更為穩定,同時法律的變動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
4.實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為,而是必須做的行為,不為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黨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主要是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靠宣傳教育、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靠黨內紀律和黨政組織的作用,不具有法的強製性。
分清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異同,可以避免在實際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們各自發揮獨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