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提高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製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推薦等方麵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青少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二節《教育法》與憲法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是製訂《教育法》的依據。《教育法》與憲法的關係,主要通過憲法中有關教育的規定來反映,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工作的最高法律依據。它對於中國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教育方法、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製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發揮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1975、1978、1982年作了3次修改。其中,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教育的規定如下:(一)強調了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作用《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另外,《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二)憲法規定了教育發展的方針,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新人《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製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製訂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三)規定了國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的任務《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這對於提高全體人民的文化科學水平作了基本的規定。
(四)憲法中把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這個總的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方麵的基本大法,其他具體教育法規都必須以它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