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教育法》的主要內容
《教育法》是關於教育的基本法,主要對涉及教育的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基本規範。內容包括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針,教育的基本原則,教育基本製度,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學校的法律地位,教育與社會的關係,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法律責任等。
《教育法》指出:教育是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各類專門人才,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確保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教育法》規定了國家的教育方針。即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教育法》還規定了國家有關教育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教育應當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吸收人類一切進步的文明成果。《教育法》規定,受教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積極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並對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給予扶持和幫助。
《教育法》規定了教育的基本製度,即:國家確立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的學製係統,學製係統內的教育分為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學前教育是對學齡前兒童實施的早期教育,普通中小學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各類專門人才的基礎工程,高等教育應當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培養各類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和文化,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是培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傳授職業知識和技能,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的重要製度,由國家實施掃除文盲教育,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建立教育證書製度,實行學位製度。
《教育法》規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社會全麵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的改革,國家促進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事業的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係。
國家舉辦各級各類學校的同時,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法》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接受國家依法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對於教育管理,《教育法》還規定,國家製定各級各類教育基本的國家標準,國家教育標準是舉辦學校、實施教育活動和進行教育督導、評估的基本依據。
《教育法》規定了國家對於教育科學研究的立場,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支持教育改革的創新。
《教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教育和宗教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教育法》規定,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師資,有符合設置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學校的行政管理,實行校長負責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具有法人資格的,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終止時,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財務、審計等有關機構對其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