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五章度量規製(3 / 3)

鬥①容量單位。合十升。《儀禮·聘禮》:“十鬥曰斛,十六鬥曰。”《正字通·鬥部》:“吳中市魚以鬥計,一鬥為二斤半。《鬆陵唱和詩》:‘一鬥霜鱗換濁醪。’”②量器名。口大底小,呈方形,有柄。《呂氏春秋·仲春》“角鬥桶”漢高誘注:“鬥桶,量器也。”《說文·鬥部》:“鬥,十升也。象形,有柄。”段玉裁注:“上象鬥形,下象其柄也。鬥有柄者,蓋象北鬥。”

斛①容量單位。古以十鬥為斛。至宋代改為五鬥一斛,兩斛為一石。《儀禮·聘禮》:“十鬥曰斛。”《小爾雅·量》:“秉,十六斛也。”晉陶潛《搜神後記》卷三:“桓宣武時,有一督將,因時行病後虛熱,更能飲複茗,必一斛二鬥乃飽。”《正字通·鬥部》:“今製五鬥曰斛,十鬥曰石。”②量器名。《莊子·胠篋》:“為之鬥、斛以量之,則並與鬥、斛而竊之。”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編第八章第六節:“改斛之進位為五鬥,置石為十鬥,以補斛名之缺,其法乃始於宋。又改斛之式,由圓形而為截頂方錐形,亦始於宋。此宋代量之改製,亦為中國度量衡史上之一改製關鍵。”

石①重量單位。合一百二十斤。《書·五子之歌》“關石和鈞”唐孔穎達疏:“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是石為稱之最重。以石而稱則為重物,故金鐵曰石,言絲綿止於斤兩,金鐵乃至於石。”《說文·石部》清段玉裁注:“石,或借為字。,百二十斤也。”②容量單位。古代石與斛同,均合十鬥。至宋代改斛為五鬥,石乃與斛異。漢劉向《說苑·辨物》:“十鬥為一石。”宋無名氏《釋常談·八鬥之才》:“謝靈運嚐曰:‘天下才有一石,曹子建獨占八鬥,我得一鬥,天下共分一鬥。’”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編第四章第五節:“蓋名斛為石,始自秦度量衡之製,漢多承秦之法,故漢有鬥、石合名者。然後世仍名曰斛。實際用石之名,始於宋,自宋以後,以十鬥為一石,五鬥為一斛。”

銖重量單位。合二十四分之一兩。錙、銖連用,亦比喻物之輕微、細小。《淮南子·天文》:“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漢劉向《說苑·辨物》:“十六黍為一豆,六豆為一銖,二十四銖重一兩。”《禮記·儒行》“雖分國,如錙銖”唐孔穎達疏:“十黍為參,十參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唐杜牧《阿房宮賦》:“秦愛紛奢,人亦念其家。奈何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

兩重量單位。漢以後,以十六兩為一斤。《淮南子·天文》:“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漢書·律曆誌上》:“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水滸傳》第三九回:“宋江又取出五十兩一錠大銀對李逵道:‘兄弟,你將去使用。’”

斤重量單位。亦寫作“觔”。合十六兩。《墨子·雜守》:“重五斤已上諸林木,渥水中,無過一茷。”《淮南子·天文》:“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為一斤。”《舊唐書·文宗紀》:“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一石灰得鹽一十二斤一兩。”清方以智《通雅·算數》:“十六兩為一斤,一斤為三百八十四銖,合一年閏月之數;三十斤為一鈞,月法也。”

鈞重量單位。合三十斤。《孟子·梁惠王上》:“吾力足以舉百鈞,而不足以舉一羽。”趙岐注:“百鈞,三千斤也。”《淮南子·天文》:“三月而為一時,三十日為一月,故三十斤為一鈞。”《漢書·律曆誌上》:“三十成鈞者,一月之象也。”又“其重二鈞”顏師古注引孟康曰:“三十斤為鈞,鈞萬一千五百二十銖。”《晉書·律曆誌上》:“古有黍、絫……鈞、、溢之目,曆代參差。”

畝地積單位。周代以一百方步為一畝,稱小畝;秦孝公時商鞅廢井田,開阡陌,製定的畝製為二百四十平方步,稱中畝;南北朝時,三百六十方步為一畝,稱大畝。漢至清基本沿用中畝。此外異說,多難以為據。《孟子·梁惠王上》:“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焦循正義:“步百為畝。”《急就篇》卷三“頃町界畝畦埒封”王應麟補注引竇儼曰:“小畝步百,周製也;中畝二百四十,漢製也;大畝三百六十,齊製也。”

方裏地積單位。周製,每方裏合九百畝。唐以後,合五百四十畝。《孟子·滕文公上》:“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列子·湯問》:“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裏,高萬仞。”

商鞅量戰國時秦國量器。最早著錄於《秦金石刻辭》等書。現藏上海博物館,是商鞅統一量製的重要物證。長方形,青銅製。有柄,三邊及底皆有刻辭。與柄相對的一端刻有“重泉”二字,右側刻一“臨”字,左側銘文三十二字為:“十八年、齊(率)卿大夫眾耒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升底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重泉”為秦縣名,漢時屬左馮翊。大概量初置於重泉,始皇時複移至臨。郭沫若疑臨下泐去一晉字,臨晉即今陝西大荔縣,漢時與重泉同屬左馮翊。

權古代稱物品重量時所用,相當現今的秤砣,通常與“衡”聯用。現存最早銅權是戰國時期的,而流傳較多的則為秦權和楚權。秦權多作饅頭形,楚權多作環形,常見的是由十個組成一套,在天平上使用。到漢代則稱權為“纍”。古代權衡之製,在衡的中部施紐,使兩端皆平,一端懸權,一端稱物。以後日趨簡易,將紐移在一端,把斤兩之數刻在衡上,就是今日的“秤”。現在所見的古權,凡記有斤兩的,都是天平製的砝碼;不計斤兩的,是秤製的秤錘。權,有時也借指秤的全體。《莊子·胠篋》:“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新唐書·柳仲郢傳》:“置權衡於東西市,使貿易用之,禁私製者。”

天平衡器名。古代用以稱量金銀之秤。亦稱兌架、天稱。明朱國禎《湧幢小品·妒婦》:“俗語謂法馬(砝碼)為乏子……謂兌架為天平。”明王圻《三才圖會》:“天平,其製以銅為梁,又有兩天平,以銅索懸於梁之兩端。梁之中間上下,各有銅筍,相對則輕重各等,不然則互有所欹矣。”《淵鑒類函·器物部·權衡四》引明馬軾《天平》詩:“體物何曾有重輕,相君因爾號阿衡。誰多誰少皆有論,才有些兒便不平。”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編第四章第二節:“天稱之名,始見於《明會典》,沿用於今。”

戥衡器。用以稱量金銀珠寶和藥物的小型杆秤。一頭或兩頭裝盤。最早出現於唐。其最大單位是兩,小到分和厘。宋李廌《師友談記》:“邢和叔嚐曰:‘子之文銖兩不差,非秤上秤來,乃等子上等來也。’”明張介賓《類經·附翼》:“以時製等子稱之。”《紅樓夢》第五一回:“麝月便拿了一塊銀,提起戥子來問寶玉:‘那是一兩的星麼?’”參閱清翟灝《通俗編·器用》。

秤衡器。古代指使用大型權器的等臂大天平,自唐以來專指提係杆秤。作為權器的秤錘,其形製圓而有孔,重量亦有一定的標準。《禮記·經解》:“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鄭玄注:“衡,稱也。”《晉書·律曆誌上》:“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魏書·張普慧傳》:“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