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人元代按族別和地區劃分的四等人之第三等。包括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人以及漢化了的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等。元代統治者實行種族歧視政治,漢人名義上地位高於南人,實際上往往和南人並列,遭受同樣的壓迫:《元史·刑法誌四》:“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元史·兵誌一》:“以兵籍係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
南人元代按族別和地區劃分的四等人之第四等。指南宋統治下的漢人以及當地各少數民族人民。地位最低,最受壓迫和歧視。《元史·刑法誌一》:“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總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元史·貢師泰傳》:“自世祖以後,省台之職,南人斥不用。”
匠戶封建社會的一種依附民。中國曆代統治者為榨取無償勞動而編入特種戶籍的工匠人戶。官府所需工藝品,除取自實物賦稅外,其餘由官府設立作坊,征發工匠製作。應役者須固定戶籍,以便強製服從征調。魏晉南北朝時手工業者地位和佃客類似。唐有“蕃匠”,宋有“當行”。元將征服所獲得的工匠編為匠戶,部分歸政府、軍隊,稱係官匠戶;部分賞賜諸王貴戚。明有軍、民、匠三種戶籍。匠戶服役分輪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種形式。嘉靖四十一年(1562)對輪班匠實行輸銀代役辦法,但匠籍不變。清順治二年(1645)廢除匠籍,從此手工業者得到身份自由。《新唐書·百官誌二》:“奚官局,掌奚隸、工役、宮官之役……陪陵而葬者,將作給匠戶,衛士營塚。”《元史·刑法誌二》:“諸匠戶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其輒敢拘刷者,禁之。”《明史·食貨誌二》:“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捕如軍。”
伴亦寫作“伴當”。始指仆人。後指世世相傳的奴仆,為元以來賤民之一。大體係元初官僚勢家蔭占軍匠戶而產生,因世代承襲,遂出現了此姓為彼姓服役,乙姓為甲姓世仆的隸屬關係。清雍正朝被承認為平民。元喬吉《金線記》第一折:“另著兩個老成些的伴當,同小姐九龍池上賞楊家一撚紅。”《雍正東華錄》卷十:“近聞江南徽州府則有伴,寧國府則有世仆,本地呼為細民,與樂戶、惰民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戶,村莊相等,而此姓仍係彼姓伴、世仆,凡彼姓有婚喪之事,此姓即往服役,稍有不合,加以箠楚。及訊其仆役起自何時,則皆茫然無考。非有上下之分,不過相沿惡習耳。此朕得諸傳聞者,若果有之,應予開豁為良。”
世仆見“伴”。《清續文獻通考·戶口二》:“〔宣統元年〕見在漢人之畜婢者各省皆有,而畜奴者實已罕睹。從前安徽省世仆早於嘉慶十四年奏明開豁為良,第恐他省尚有昔年遺留之世仆,未經開豁者,自應酌量辦理。”
墮民元明時浙江境內受歧視的一部分平民。元滅宋後,將俘虜及罪人集中於紹興等地,稱之為“怯鄰戶”,明代又稱為“丐戶”,後世稱為“墮民”。一說南宋時金軍南下,宋將焦光瓚率部投降,宋人引以為恥,乃貶其部為“墮民”。又,尚有明初設置之說,其成員係張士誠、方國珍的部屬。長期被視作“賤民”之一,不得與一般平民通婚,不得應科舉,多任婚喪喜慶雜役等事。清雍正時削籍,與平民同列。明沈德符《敝帚軒剩語·丐戶》:“今浙東有丐戶者,俗名大貧,其人非丐,亦非必貧也。或雲本名惰民,訛為此稱。其人在裏巷間,任猥下雜役,主辦吉凶及牙儈之屬,其妻入大家為櫛工,及婚姻事執保諸職,如吳中所謂伴婆者……男不許讀書,女不許纏足,自相配偶,不與良民通婚姻。即積鏹巨富,禁不得納貲為官吏。”《清稗類鈔·奴婢類·喜婆》:“紹興有墮民巷者,居方裏,男為樂戶,女為喜婆。齊民婚嫁,則其男歌唱,其婦扶持新娘梳妝拜謁,立侍房闥如婢,新娘就寢始出,謂之喜婆,能迎合人意,各遂其歡。服役之家有常主,如田之有佃,得自相頂替,彼此買賣,皆有契券。婚嫁、祭祀外,常時則以說媒、售衣錦為業。”
蜑戶舊謂廣東一帶的水上居民。以船為家,自為婚姻。長期列為賤籍,不與平民相等。清雍正時始“除賤為良”,準其上岸居住,與齊民一列。宋蔡絛《鐵圍山叢談》卷五:“凡采珠必蜑人,號曰蜑戶,丁為蜑丁……能辛苦,常業捕魚,生皆居海艇中,男女活計,世世未嚐舍也。”明陶宗儀《輟耕錄·烏蜑戶》:“廣東采珠之人,懸於腰,沉入海中,良久得珠,撼其,船上人挈出之。葬於黿鼉蛟龍之腹,比比有焉。有司名曰烏蜒戶。蜒,音但。仁宗登極,特旨故免。”《清通典·食貨九》:“〔雍正〕七年諭粵東蜑戶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粵民視為卑賤,不容登岸居住跼蹐舟中,甚為可憫。蜑戶本屬良民,且輸魚課,與民相同,安得強為區別。著有司曉諭,準其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不得欺淩驅逐。”
包衣滿語“包衣阿哈”的簡稱。漢譯為“家奴”、“奴仆”或“奴才”。曆史上滿族社會的最低層。包括戰俘、罪犯、負債破產者和包衣所生的子女等,有滿人,也有漢人。無人身自由,為滿族貴族占有,被迫從事各種勞動。即使因戰功等而置身顯貴,對其主子仍保留奴才身份。曹雪芹家即皇家包衣出身。《盛京內務府順治間檔》二:“總管內務府書致安塔穆、布塔西:董德貴牛錄下鞍匠李策榮之包衣阿合陳有功等二丁善織布,將其帶來北京,使其與主人同住,其缺由王舟成之二丁補之。”又七:“遣往烏拉人員:羅多裏家住於義州之胡十八家之茂海夫婦,係滿洲人,此包衣阿哈有漢人男丁二、婦人二。人在則作罷。其漢丁內若有死故逃亡者,爾胡十八派人補缺。胡十八,償還於爾者是李大夫婦、其父母、包衣阿哈一、牛二、驢二。”《清文獻通考·戶口二》:“乾隆二十一年,諭……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滋生日繁,王公養贍亦恐拮據,著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戶口察明辦理一次。隔數年候酌量降旨,庶此項人等得一體謀生。”
奴婢喪失自由被人無償役使的人。男為奴,女為婢。自奴隸社會的商周至封建社會後期的明清,蓄奴養婢之風一直很盛。最初奴婢的來源是掠奪異族為奴,繼後來也以罪人及罪人家屬充之,又有因貧而典身賣身為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兩種。官奴婢為國家所有,多為工奴。私奴婢為官僚、地主、高利貸商人等所有,除從事各種主人家內雜役外,主要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所謂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奴婢是社會最低的一層,和牲口一樣,供買賣和賞賜,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長與奴婢之間有嚴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關係不僅是終身,而且延及子孫。奴婢在奴隸社會是奴隸,在封建社會的中後期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附民。《史記·平準書》:“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漢書·王莽傳中》:“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欄)。”《文獻通考·戶口二》:“後魏令每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清文獻通考·戶口二》:“順治三年頒行《大清律》……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及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俱有罪,仍離異改正。凡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
士大夫始指古代的官僚階層。秦漢以來為封建統治的支柱之一。亦指封建時代有聲望有地位的讀書人,他們往往享有各種特權,在經濟上多有田產,是為縉紳地主。東漢後期至唐代,士人集團勢力強大,士大夫一詞往往指士族。《周禮·考工記》:“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漢書·高帝紀下》:“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南史·江斅傳》:“先是中書舍人紀僧真幸於武帝,稍曆軍校,容表有士風。謂帝曰:‘臣小人……即時無複所須,唯就陛下乞作士大夫。’帝曰:‘由江斅、謝,我不得措此意,可自詣之。’”《資治通鑒·唐宣宗大中二年》:“上怒,歎曰:‘我怪士大夫家不欲與我家為婚,良有以也!’”
良家子指清白人家的子女。漢時,指從軍不在七科謫內者或非醫、巫、商賈、百工之子女,為良家子。後世以奴仆及娼優隸卒為賤民,以平民為良民,遂用以稱良民子女。區分良賤是重要的等級界線。“良家”,也叫“好人家”。《史記·外戚世家》:“呂太後時,竇姬以良家子入宮侍太後。”《後漢書·董卓傳》:“桓帝時,以六郡良家子為羽林郎。”《清文獻通考·戶口二》:“雍正四年諭……是年屆編審之期,令八旗都統及直省駐防都統將軍等與佐領、驍騎、校領催將新舊壯丁逐戶開明,並編審各官姓名,保結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並應除人丁,驗實開除。”
蒼頭因以青巾裹頭而得名。戰國係主人戰旗下的軍隊,多以鄉黨的青年組成。至漢代,戰事減少,逐漸淪為奴隸,操持貴族邸宅的雜務。遭逢戰亂,仍不失主人近侍軍隊的性質。魏晉以後,則純為私家奴仆。《漢書·霍光傳》:“〔霍〕雲當朝請,數稱病私出,多從賓客,張圍獵黃山苑中,使蒼頭奴上朝謁,莫敢譴者。”《晉書·石崇傳》:“有司薄閱崇水碓三十餘區,蒼頭八百餘人,他珍寶貨賄稱是。”《明會要·民政三》:“景泰中,楊傑上言:‘臣家蒼頭得官者十六人,乞停蒼頭楊釗等職。’詔許之。”
家僮亦稱“僮客”。古代私家所屬的奴隸或依附民。秦漢以來,豪門巨賈往往擁有大量家僮,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經商,打仗。宋以後,家僮主要操持家務,服侍主人。《史記·呂不韋列傳》:“不韋家僮萬人。”《三國誌·蜀誌·麋竺傳》:“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貲產巨億。”《文獻通考·戶口二》:“〔唐〕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誅,家僮勝衣田者千餘人,於是製王公已下奴婢有數。”《警世通言·宋小官團圓破氈笠》:“〔宋金〕就於南京儀鳳門內買下一所大宅……門前開張典鋪,又置買田莊數處,家僮數十房,出色管事者千人。又畜美童四人,隨身答應。”
僮客見“家僮”。
僮奴隸。多為私家所有。其來源初為搶劫來的別處的人民。秦漢以後大致為拐賣來的人口、罪犯及其沒入官府的家屬和生活無著賣身豪門的窮人等。《易·旅》:“旅即次,懷其資,得童仆。”《史記·西南夷列傳》:“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筰馬、僰僮、髦牛,以此巴蜀殷富。”《漢書·貨殖傳》:“童手指千……亦比千乘之家。”顏師古注:“孟康曰:‘童,奴婢也。古者無空手遊口,皆有務,作務須手指,以別馬牛蹄角也。’手指謂有巧伎者。指千則人百。”宋文瑩《湘山野錄》卷上:“吳越舊俗,民間盡算丁壯錢以增賦輿,貧困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棄於繈褓,或賣為僮妾,至有提攜寄於釋老者。”
家奴亦稱“奴客”。古代私家的奴隸或依附民。無獨立身份,隸屬於主人。多為走投無路的窮人,或亡國之民。亦有無賴之徒,為主子豢養,行凶作惡。《漢書·尹翁歸傳》:“是時大將軍霍光秉政,諸霍在平陽,奴客持刀兵入市鬥變,吏不能禁。”《晉書·戴若思傳》:“發投刺王官千人為軍吏,調揚州百姓家奴萬人為兵配之。”宋範成大《桂海衡虞誌·誌蠻》:“又以攻剽山獠及博買嫁娶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給田使種,教以武伎,世世隸屬,謂之家奴,亦曰家丁。”明錢琦《設縣事宜》:“小民被狡鷙者霸占田地而不收糧,或賣以與人,而收糧不盡。間有訴告,又因依山負固,官府不能一一拘理。甚至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竄徙於他鄉。或商販於外,或投入勢要為家奴佃仆。民之逃亡,此其故也。”
奴客見“家奴”。
臧獲古代對奴婢的賤稱。《方言》第三:“臧、甬、侮、獲,奴婢賤稱也。荊淮海岱雜齊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燕之北鄙凡民男而婿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亡奴謂之臧,亡婢謂之獲。皆異方罵奴婢之賤稱也。”《太平廣記》卷三六九引唐房千裏《投荒雜錄·韋公幹》:“郡守韋公幹者,貪而且酷。掠良家子為臧獲,如驅犬羊。有女奴四百人,執業者大半。有織花縑文紗者,有伸角為器者,有熔鍛金銀者,有攻珍木為什具者。其家如市,日考月課,唯恐不程。”明陶宗儀《輟耕錄·奴婢》:“今蒙古色目人之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曰驅口。蓋國初平定諸國日,以俘到男女匹配為夫婦,而所生子女永為奴婢。又有曰紅契買到者,則其元主轉賣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故買良為驅者有禁。又有倍送者,則摽撥隨女出嫁者是也。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若良家願娶其女者,聽。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財,則俟少有過犯,杖而錮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亦有自願納其財以求脫免奴籍,則主署執憑付之,名曰放良。刑律,私宰牛馬,杖一百;毆死驅口,比常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視奴婢與牛馬無異。”
贅子典賣子女與人而為奴婢。《漢書·嚴助傳》:“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顏師古注:“如淳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贅,質也。一說,雲贅子者,謂令子出就婦家為贅婿耳。”
贅婿秦漢時奴婢之一種。因就婚於主家之女,稱“贅婿”。貧民質子於富家,過期不能贖身,遂被招贅。地位低下,被剃去頭發,為服役戍邊對象之一。《雲夢秦簡釋文一·為吏之道》:“自今以來,叚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署某籍曰故某慮贅婿某,更之乃孫。”《史記·滑稽列傳》:“淳於髡者,齊之贅婿也。”司馬貞索引:“女之夫也,比於子,如人疣贅,是餘剩之物也。”
部曲西漢為軍隊編製之稱。東漢初多指士卒隊伍。東漢末至魏晉,轉化為私兵,且有種地者。此時部曲為朝廷承認的家兵。至南朝則完全轉化為私有的家兵,大半種田。北朝由於莊園的形成,成為鄉人部曲,逐漸附著於土地。唐代是種地部曲,為私人占有,淪於農奴地位,為賤民之一。《三國誌·吳誌·朱然傳》“赤烏五年,征相中”裴鬆之注引《襄陽記》曰:“魏時夷王梅敷兄弟三人,部曲萬餘家屯此。”《梁書·處士傳·張孝秀》:“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周書·武帝紀下》:“〔建德六年〕詔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內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
佃客亦稱“佃戶”。簡稱“佃”。魏晉時指世家豪族蔭庇下的一種依附農民。唐以後指完全失去土地,租種地主土地的農民。唐代佃客的身份是莊主的私屬,可免官府的課役。宋代編入國家的戶籍,不再是地主的私屬,須交納身丁稅和負擔徭役。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被牢牢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地位近似農奴。《晉書·食貨誌》:“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宋史·劉師道傳》:“川峽豪民多旁戶,以小民役屬者為佃客,使之如奴隸,家或數十戶,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三》:“大凡天下土田,民得租而輸賦稅於官者謂租主,富民不耕作而貧無業者代之耕,歲輸租於產主,而又收其餘以自贍給,為佃戶。所在皆然,不獨漳一郡而已。”
佃戶見“佃客”。
賓客客人。起源甚早,戰國有食客,西漢有奴客。西漢前的客一般不從事生產,由主人養活。東漢以後一般從事生產,養活主人,逐漸成為世家大族的依附或役屬人口。東漢初期的中興諸將與河西諸郡太守各有賓客,當為較早的依附人口。三國以來,由於戰亂,賓客劇增。身份自由比奴稍高。同主人為隸屬或蔭庇關係。平時為其耕作,戰時為其打仗。《後漢書·馬援傳》:“遇赦,因留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三國誌·魏誌·司馬芝傳》:“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而賓客每不與役。”《晉書·祖約傳》:“且約大引賓客,又占奪鄉裏先人田地,地主多怨。”
義附亦稱“義徒”。晉、南北朝世家大族的一種依附人口。東漢即有此名目,仲長統《昌言·理亂篇》“徒附萬計”,是門徒和義附的略語。自漢以來,吏對主官一直保持君臣般的關係,義附的地位與故吏相同。對主人來說是家代所隸。其來源是召募和投靠。《晉書·祖逖傳》:“賓客義徒皆暴桀勇士,逖遇之如子弟。時揚土大饑,此輩多為盜竊,攻剽富室。”《宋書·蔡興宗傳》:“且公門徒義附,並三吳勇士,宅內奴僮,人有數百。”《陳書·沈眾傳》:“侯景之亂,眾表於梁武,稱家代所隸故義部曲,並在吳興……及景圍台城,眾率宗族及義附五千餘人,入援京邑。”
義徒見“義附”。
門生晉、南北朝時世家大族的一種依附人口。本指由研究學術而與所謂“師”者發生師徒關係的人。漢以來,亦兼稱趨炎附勢、甘為豪門役使的人。晉以後,門生中許多人投靠師長以求庇蔭,好免課役。與師長之間是隸屬關係,其地位與官府給官員的僮吏相同。須隨從師長遊曆、作戰、流徙和搶劫。另有一種門生,則與仆使相近。《後漢書·郅壽傳》:“〔竇〕憲嚐使門生齎書詣壽,有所請托,壽即送詔獄。”《晉書·隱逸傳·陶潛》:“乃令一門生二兒共輿之至州。”南朝宋王微《報何偃書》:“故門冬昌術,隨時參進,寒溫相補,欲以扶護危羸,見冀白首。家貧乏役,至於春秋令節,輒自將兩三門生,入草采之。”《南齊書·劉懷珍傳》:“懷珍北州舊姓,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宿衛,孝武大驚,召取青、冀豪家私附得數千人。”
官戶南朝、隋、唐的罪役戶。唐代是賤民之一,為州縣沒有籍貫而隸屬於司農的配沒人口。他們得受田四十畝,每年服役三個月,當色為婚。地位在雜戶之下,奴婢之上。宋代則係平民以上的人戶,即品官之家,享有免役免稅的特權。金代係屬於太府監的官奴婢。《隋書·麥鐵杖傳》:“陳太建中,結聚為群盜,廣州刺史歐陽俘之以獻,沒為官戶,配執禦傘。”《唐律疏議·名例三·府號官稱》:“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宋周密《齊東野語·景定行公田》:“景定二年……殿院陳堯道、正言曹孝慶等合奏,謂限田之法,自昔有之,買官戶踰限之田,嚴歸並飛走之弊。回買官田可得一千萬畝,則每歲六七百萬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