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有關犯罪和刑事的法規,狹義指國家權力機關所頒布的懲罰罪犯的刑法典。我國上古刑法已無成文可考。戰國魏李悝所著《法經》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著作,今已佚。商鞅相秦,改法為律。漢蕭何作律九章,三國魏製新律十八篇,至唐代貞觀年間撰成《唐律》十二篇。後世如宋《刑統》、元《典章》、明《大明律》、清《大清律》皆不出此範圍。《國語·晉語八》:“及為成師,居太傅,端刑法,緝訓典,國無奸民。”《隋書·刑法誌》:“夫刑者,製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剪亂誅暴,禁人為非者也。”
法經戰國時魏文侯師李悝編纂的法典。約於周威烈王十九年(前407)編成。共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律》。盜,指盜竊搶劫財物。賊,指毀法叛亂、行凶殺人。捕、囚,指捉和關押盜賊。雜,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逾製等七項內容。具律是關於刑罰名稱和量刑輕重的規定。為我國最早的一部成文法,今佚。其言論見於《漢書·食貨誌》、《晉書·刑法誌》等書篇中。《漢書·藝文誌》著錄《李子》三十二篇,已佚。清代黃奭《漢學堂叢書》中所輯《法經》係偽書。《法經》對當時各諸侯國的立法起著開路作用,並對秦漢及秦漢以後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響。《晉書·刑法誌》:“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製也。”
秦律秦代法律的總稱。包括政治、經濟、軍事、思想、生活等方麵。文公十二年(前754),秦法已有三族之罪。孝公三年(前359)商鞅變法時,曾采用李悝所撰《法經》,變法修刑,改法為律,創製了連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鬥律、收孥律等,頒行全國。昭襄王時,秦國的法典進一步完備。前221年秦統一後,即修訂、補充了原來的法令,使之統一。二世即位,又修訂了律令。1975年12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簡中,載有部分秦律,其內容所涉及的範圍和《法經》六篇基本一致,包括《田律》、《效律》、《置吏律》、《治獄》、《金布律》、《徭律》等五十多個篇題的律令,對農業發展、度量衡的統一、官吏任用、審訊、法醫檢驗等諸方麵均有所規定。可以看到當時的法典已相當嚴密完備。
漢律漢代律令的總稱。通常指西漢的律令。先後共製定了四部主要法典。即:(1)《九章律》九篇,漢高祖時蕭何製定,內容主要是規定刑罰。(2)《傍章律》十八篇,漢惠帝時叔孫通製定,規定禮儀製度。(3)《越宮律》二十七篇,漢武帝時張湯製定,規定宮廷警衛。(4)《朝律》六篇,漢武帝時趙禹製定,規定朝賀製度。均佚。清沈家本撰有《漢律摭遺》、程樹德撰有《漢律考》,可供查考。東漢律章無大增減,當時盛行解釋法律,應劭有《律本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等十多人亦各作數十萬言的章句。
唐律疏議書名。為我國保存至今的最早、最係統的法律著作。全書就唐《永徽律》律文逐條注解。由唐長孫無忌、李等十九人奉詔撰寫,成書於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共三十卷,十二篇(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五百零二條(原為五百條,後把鬥訟篇、職製篇各分成兩條)為唐王朝召集全國律學人才編寫的解釋律義的書。並因為經過皇帝的批準,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唐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唐時原名《律疏》,宋沿用,元以後通稱《唐律疏議》。書中注釋,闡明文義,揭示內涵,並設問答,以解釋疑義。王永興《點校本〈唐律疏議〉序》:“唐代的律令格式是唐代法製的主要內容,也是中國古代法製的核心。它上承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代的法製,並有所發展,臻於成熟完備;下啟宋、元、明、清的法製。唐代的令格式已殘缺,隻有律完整地保存下來,就是《唐律疏議》,《唐律疏議》中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因此,《唐律疏議》對於研究中國古代法製史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宋刑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的簡稱。刑統,即刑律統類的省稱。宋代主要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由竇儀及蘇曉、奚璵、張希護(一作張希遜,又作張希讓)、陳光義、馮叔向等共同撰成。同年八月詔令刊板印刷,頒行全國,為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公開印行的封建法典。律文基本依照唐律,以《顯德刑統》為基礎,別加詳定。共計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條。篇目為:名例律、衛禁律、職製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收集了唐開元二年至宋初建隆三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附入《刑統》作為補充。頒行後屢經修改。其他不屬刑名的敕令,另行編成《編敕》。
大明律明代法典的總稱。太祖洪武六年(1373)詔刑部尚書劉惟謙等撰定《大明律》。次年頒行。以《唐律》為藍本,分十二篇,共六百零六條。洪武三十年重加修訂頒行。共三十篇,四百六十條。體例上改按六部官製編目,分為:《名例律》、《吏律》(包括職製、公式)、《戶律》(包括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稅、錢債、市廛)、《禮律》(包括祭祀、儀製)、《兵律》(包括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刑律》(包括盜賊、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工律》(包括營造、河防)。現保存於《明律集解附例》等書中。
明大誥明太祖朱元璋指導編纂的用嚴刑峻法懲治吏民的特別刑法。“大誥”之稱,出自《尚書》,即“陳大道以誥天下”之意。共四編二百三十六條。為:前編一卷,七十四條;續編一卷,八十七條;三編一卷,四十三條;大誥武臣一卷,三十二條。先後頒布於洪武十八年(1385)至洪武二十年(1337)間。內容包括刑事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對吏民的訓導三個方麵組成的法規文獻,為我國法律史上的首例。《大誥》羅列的刑罰非常嚴酷,有幾十種之多,如:族誅、淩遲、極刑、梟首、斬等死刑,以及墨麵文身、挑筋去骨、剁斷手指、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枷號令、枷項遊曆、重刑遷、充軍、籍沒等。直至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誥》頒行,《大誥》諸項峻令才不再援用。
大清律例簡稱《大清律》。乾隆五年(1740)頒行。共四十七卷,三十篇。其中律有四百三十六條,包括《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條。律例並行。清代視例較律為重。根據明律參考滿漢條例編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於順治三年(1646)頒行,在此基礎上,康熙、雍正兩朝均加以修訂,乾隆時進行總修後完成。這以後,條例每逢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遂成定製。而律則極少更改。
大清律見“大清律例”。
刑罰統治階級為維護其利益和統治秩序,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重要法律手段。上古刑與罰不同,刑指肉刑、死刑。罰則指以金錢贖罪。《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又:“罰懲非死,人極於病。”孔傳:“刑罰所以懲過非殺人,欲使惡人極於病苦莫敢犯者。”後亦泛指對罪犯實行懲罰的強製方法。《漢書·刑法誌》:“聖人既躬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製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晉書·刑法誌》:“方今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輕犯寬刑,蹈罪更眾,是為輕其刑以誘人於罪,殘其身以加楚酷也。”《隋書·刑法誌》:“《記》曰:‘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人有遁心。’而始乎勸善,終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罰。”
五刑古代五種刑罰的合稱。秦以前指墨、劓、剕(刖)、宮、大辟(殺)。秦漢所謂的“五刑”,施加刑罰於一人。至三國魏定律令,方依古製為五刑,將死刑、髡刑、完劑、作刑、贖刑、罰金、雜抵罪七種作為律首。北齊的五刑為:死刑、流刑、刑罪(即耐刑)、鞭、杖。北周改刑罪為徒刑。隋至清皆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書·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孔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漢書·刑法誌》:“漢興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五毒古代五種酷刑的合稱。曆代所指不盡相同。《後漢書·獨行傳·陸續》:“續與主簿梁宏、功曹史駟勳及掾史五百餘人詣洛陽詔獄就考,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續、宏、勳掠考五毒,肌肉消爛,終無異辭。”《資治通鑒·漢明帝永平十四年》“唯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駟勳,備受五毒”元胡三省注:“五毒,四肢及身備受楚毒也;或雲,鞭、箠及灼及徽、為五毒。”《明史·刑法誌三》:“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謈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肉刑殘害受審判者肉體的刑罰。古代指切斷肢體或割裂、殘害肌膚及生理機能的刑罰。有墨、劓、剕、宮等種類。起源極早,奴隸社會時期苗族即有劓、刵、椓、黥等刑。封建社會自始至終貫穿著肉刑。漢文帝於前元十三年(前167)除肉刑,廢除墨、劓、刖三刑,並以笞刑代替劓和刖左趾。宮刑廢後又曾恢複,至東漢安帝永初年間複廢去,魏晉之後間或用之,後廢。魏行鞭杖之製,晉、南朝梁髡鉗五年刑加笞二百。北魏有鞭、杖刑,北周有徒、流刑,皆加笞刑。隋以後至清末均有杖、笞刑。五代後晉天福年間行刺配法,沿至清。《荀子·正論》:“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於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曰:‘……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死刑古稱“大辟”。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為最高刑罰。我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廣泛使用。種類甚多,封建時代有棄市、鑊烹、梟首、鑿頂、抽脅、淩遲、磔、絞、斬、腰斬、車裂等。各代不等,如:魏晉時有斬、梟首、棄市。南朝梁有梟首、棄市。北朝有、腰斬、殊死及棄市。後改為梟首、斬、絞。北齊又恢複。北周增至五等:磬(即磔)、絞、斬、梟首、車裂。隋分斬、絞兩種。唐同隋。五代、宋還留有不載於律書的淩遲。遼、金分三等:淩遲、斬、絞。元沿之。明、清法定刑僅斬與絞,但另有梟首、淩遲。一般執行死刑多在秋後至立春以前的日子裏,亦有決不待時者。《漢書·刑法誌三》:“今隄防淩遲,禮製未立;死刑過製,生刑易犯。”
城旦舂秦漢時刑罰之一。城旦和舂的並稱。強製男犯修築城牆,女犯舂米。亦為刑徒名。一般認為刑期為四年。北周始定名為徒。隋唐以後,沿用徒刑一名。《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城旦,四歲刑。”《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顏師古注引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
罰作秦漢時對犯輕罪者罰服勞役的一種輕微的刑罰。作,指勞役。漢衛宏《漢舊儀》卷下:“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到三月。”
司寇秦漢時刑罰之一。強製罪犯戍邊或看管刑徒。亦為刑徒名。秦時負責看管刑徒勞動,每一名看管二十名城旦舂,上級若差遣其做他事,須經報請批示方可,一般不得差其做他事。漢後無此刑名。睡虎地秦墓竹簡《司空》:“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係)城旦舂者,勿責衣食。”漢衛宏《漢舊儀》卷下:“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
候秦時刑罰之一。強製罪犯伺察敵情。為較輕的一種徒刑。亦為邊塞上專門守望報警的人。秦律規定,不準用候作官府的佐、史及禁苑憲盜(巡捕盜賊的士卒)。秦以後無此刑名。睡虎地秦墓竹簡《內史雜》:“候(侯)、司寇及群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盜。”又《除弟子律》:“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又《法律答問》:“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複作古代刑罰之一。強製輕罪犯服勞役。複,指解除其束縛。漢律女徒不戴刑具,服刑期三月至一年。《史記·孝武本紀》:“〔天子〕於是製詔禦史:‘……其赦天下,如乙卯教令。行所過毋有複作。’”《漢書·宣帝紀》:“使女徒複作淮陽趙徵卿、渭城胡組更乳養,私給衣食,視遇甚有恩。”顏師古注引李奇曰:“複作者,女徒也。謂輕罪,男子守邊一歲,女子軟弱不任守,複令作於官,亦一歲,故謂之複作徒也。”又引孟康曰:“複音服,謂弛刑徒也。有赦令詔書去其鉗鈦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複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日,律名為複作也。”
隸臣妾秦漢時刑徒名。指因本人犯罪,或在戰爭中被俘、充當逃兵,或親屬連坐充當官奴婢者,及將私家奴婢沒為隸臣妾者。男子稱隸臣,女子稱隸妾。無固定的勞動,被役使種地、放牧、修築城牆及官府的房屋、充當官營手工作場的工匠、士兵、獄卒,看管刑徒勞動等。其刑重於司寇。秦時為終身刑徒,但有贖免方法。如:以人贖替;以親屬戍邊贖免母親或姐妹的身份;用軍功爵贖免本人或親屬的身份等等。至漢文帝除肉刑時,始定為有期刑,但隻限於本人犯罪者。魏晉以後的各代,均有因連坐、籍沒等沒為官奴婢者,但已不用此稱。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漢書·刑法誌》:“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顏師古注:“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鬼薪白粲滿(三)歲為隸臣,隸臣一歲免為庶人。隸妾亦然也。”
耐古代刑罰之一。剃去犯人鬢須,強製其服勞役。為徒刑的一種,較髠刑為輕。耐,本作“耏”。秦時已有此刑,至漢,二、三、四年刑為耐,又有耐司寇、隸臣、鬼薪、城旦等。魏晉、南朝梁時同漢,北齊則有一年到五年之差。北周起改稱徒刑。“完”之稱晉代已廢棄。睡虎地秦墓竹簡《軍爵律》:“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又:“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顏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漢書·高帝紀下》:“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顏師古注引應劭曰:“輕罪不至於髡,完其耏鬢,故曰耏。古耐字從彡,發膚之意也,(而)〔耏〕謂頰旁毛也。彡,毛發貌也。”
鬼薪秦漢時刑罰之一。為宗廟上山采供祭祀用的柴薪,因替鬼神而取薪,故名。刑期為三年,魏晉以後不見記載。《史記·秦始皇本紀》:“衛尉竭、內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裴駰集解引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顏師古注引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參見“白粲”。
白粲秦漢時刑罰之一。強迫女犯擇米使正白,以供宗廟祭祀用。實為徒刑的一種,刑期為三年。常與“鬼薪”連用。魏晉以後不見記載。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參食之。”漢衛宏《漢舊儀》卷下:“〔城旦、舂〕皆作五歲完,四歲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參見“鬼薪”。
墨亦稱“黥”。古代五刑之一。在犯人麵部或額上刺刻並染以墨色的刑罰,為五刑中的最輕刑。始於夏代,商、周承襲,西周還有幭幄與黜之分。幭幄指在顴骨處刺刻塗墨,並在頭上蒙黑巾。受刑者免官,成為罪隸。黜則不蒙黑巾,不成罪隸,隻免去職務。戰國秦時稱“黥刑”。秦代廣泛使用,漢文帝時廢除肉刑,以髡鉗為城旦舂,取代黥,魏晉、南北朝時偶一用之。隋唐無此刑,五代後晉恢複黥刑,創刺麵之法,並與流刑混用,稱刺配,沿用至清。但因隋唐至清的五刑中沒有墨刑,故雖恢複之,卻被作為五刑之外的附加刑,直至清末製定的《大清現行刑律》,才得以最終廢除。秦以前婦女不用此刑,秦則男女一律。各代所施墨刑的事由、對象、部位、形狀、大小不盡相同,各有規則。《書·伊訓》:“臣下不匡,其刑墨。”孔傳:“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戰國策·秦策》:“刻其顙,以墨實其中,曰黥。”
黥見“墨”。
劓古代五刑之一。割掉鼻子的刑罰。重於墨刑,而輕於剕(刖)刑。最早記載見於甲骨文,周代廣泛施用,史稱周初“劓罪五百”。春秋戰國時代沿用,戰國及秦亦用以懲罰士兵,至漢文帝時廢除,以笞刑替代。此後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唯金初對於犯重罪贖刑者,仍割鼻或耳,以別於一般平民。《易·睽》:“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孔穎達疏:“截鼻為劓。”《漢書·刑法誌》:“〔文帝十三年〕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顏師古注:“以笞五百代斬左止,笞三百代劓,笞數既多,亦不活也。”《金史·刑誌》:“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別。”
剕亦稱“刖”。古代五刑之一。把腳砍掉的刑罰。一說為臏(髕)刑,切去膝蓋骨的刑罰。剕,也寫作“”。夏代稱“臏”,周稱“刖”,又稱“剕”,春秋、戰國時已普遍使用。秦漢時稱“斬左右趾”。斬右趾較斬左趾為重。漢文帝時除肉刑,當斬左趾者笞五百,斬右趾者棄市。武帝時始用左趾代替斬左趾,東漢時廢除斬右趾者棄市之律。三國魏時,改木械,斬左趾者不笞,斬右趾者亦不棄市。魏晉以後,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然亦偶有用者。《書·呂刑》:“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孔傳:“刖足曰剕。”《漢書·刑法誌》“今法有肉刑三”顏師古注引漢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宋葉適《周君南仲墓誌銘》:“抱和璧以並刖,扣牛鐸而偏聾。”
刖見“剕”。
宮刑亦稱“腐刑”。古代五刑之一。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殖機能的酷刑。為一種最侮辱人格的肉刑。女子宮刑有兩說。一說用棍棒捶擊女性胸腹,使子宮韌帶鬆弛,墜入陰道,造成脫垂。一說將婦女幽閉於宮中。始於夏代苗族的椓刑,夏族襲用,在奴隸社會中多對奴隸施用,秦以後被大量使用,漢文帝時曾廢除,不久又恢複。景帝時允許代替死刑。自漢至魏、晉、南北朝之間,時存時廢,到隋開皇初年正式廢除。遼代穆宗應曆十二年(962)恢複之,施刑於不滿十六歲的從坐男女,刑後令其充當奴隸。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亦應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等身上。一說最初是用以懲罰異族戰俘的。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行莫醜於辱先,詬莫大於宮刑。”《漢書·景帝紀》:“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顏師古注引蘇林曰:“宮刑,其創腐臭,故曰腐也。”又引如淳曰:“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複生子,如腐木不生實。”清褚人穫《堅瓠續集·婦女幽閉》:“《碣石剩談》載:婦人椓竅,椓字出《呂刑》,似與《舜典》宮刑相同。男子去勢,婦人幽閉是也。昔遇刑部員外許公,因言宮刑,許曰:五刑除大辟外,其四皆侵損其身,而身猶得以自便,親屬相聚也。況婦人課罪,每輕宥於男子,若以幽閉禁其終身,則反苦毒於男子矣。椓竅之法,用木棰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溺便,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
腐刑見“宮刑”。
大辟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為死刑的通稱。奴隸社會時為五刑中最重的刑罰。周代分為七等:斬;殺;搏;焚;辜磔之;踣;罄。秦代有斬、梟首、車裂、棄市、腰斬、體解、磔、蒺藜等。亦有鑿顛、抽脅、鑊烹刑。漢時雖稱廢除秦酷刑,然漢初誅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施諸刑於一人之身,待其死後再梟首、菹其骨肉於市。高後元年(前187)廢除前世酷刑後,定此刑為腰斬、棄市、梟首、磔。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改磔為棄市。秦以後,大辟之稱已不多用,隋唐時遂不用其名,稱之為“死刑”。《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孔傳:“死刑也。”孔穎達疏:“《釋詁》雲: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漢書·刑法誌》:“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鞭古代刑罰之一。用鞭子抽打犯人。據載為夏代五刑中的最輕刑。西周時已有鞭刑,後世沿用。隋《開皇律》曾廢,轉為杖刑,但尚未根絕。鞭,亦為一種刑具。有製鞭、法鞭、常鞭三種。《書·舜典》:“鞭作官刑。”孔傳:“以作為治官事之刑。”《漢書·刑法誌三》:“薄刑用鞭撲。”《隋書·刑法誌》:“其鞭,有製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製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分,靶長二尺五寸。”
笞古代刑罰之一。用竹板或荊條捶擊罪犯臀腿部或脊背部。上古以撲作教刑,為學校或管禮教者對受教育者施行教訓懲戒之用,後逐漸演變為笞杖。秦時用作非正式刑罰,漢文帝時始為正式刑罰,用以懲罰重罪。至景帝時,因刑重,往往笞未畢而人已死,故減笞數和改換刑具。笞五百為三百,三百為二百,不久又改二百為一百。並定《箠令》,以竹代荊條,魏晉時亦有此刑,南北朝時的杖刑,實即隋以後的笞刑,多作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杖數在二百以下不等。北魏徒刑、北齊流刑和耐罪、北周流刑和徒刑皆加鞭刑。隋改鞭為笞,將北齊的五刑死、流、耐、杖、鞭改為死、流、徒、杖、笞。實為廢鞭,以杖代之,另立笞刑,以替原來的杖刑。定笞為五刑中的最輕刑,用作對輕罪犯人的懲罰。定笞數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皆可以銅來贖刑。唐沿之,宋同,但可行折杖法,遼無此刑,元、清笞數各異,唯明同隋。《漢書·刑法誌》:“〔景帝末年,下詔〕又曰:笞者,箠長五尺,其木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唐律疏議·名例·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戒,故加捶撻以恥之。”清蒲鬆齡《聊齋誌異·冠獄》:“笞杖立加,葛藤悉斷。”參見“杖”。
杖古代刑罰之一。以大於笞刑所用的荊條、竹板或棍杖棰擊犯人臀、腿或背部。起源甚早,從上古鞭刑演變而來。作為刑種,自東漢始,南朝梁武帝時始定鞭杖製度,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種,以荊條為之。大杖的大頭為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長六尺。小杖、法杖不詳。北齊、北周時列入五刑之一。北齊杖數分十、二十、三十三種;北周分十五、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種;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替代,另立笞刑,以代原來的杖刑。隋以生荊為之,杖數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唐、宋、明、清因之,均以一百為滿杖。宋時行折杖法,且可作為附加刑。遼、金、元杖數各異。清代改杖為板,清末變法廢止。《隋書·刑法誌》:“〔趙郡王叡等〕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其製,刑名五:一曰死……五曰杖。”唐李肇《王忱》:“王忱為周至鎮將,清苦肅下,有軍士犯禁,杖而枷之。”參見“鞭”、“笞”。
拶指古稱“曆指”、“櫪”。古代刑罰之一。常在審訊婦女時施用。用繩子穿聯五根小木棍,套入犯人手指後用力緊收。所用刑具叫“拶”或“拶子”。《莊子·天地》:“睆睆然在繳之中而自以為得,則是罪人交臂曆指而虎豹在於囊檻,亦可以為得矣。”元關漢卿《蝴蝶夢》第一折:“現如今拿住爾到公廷,責口詞,下腦箍,使拶子。”《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二:“〔太守〕就用嚴刑拷他,討拶來拶指。”《清會典·刑部·四川清吏司》:“〔拶〕以圓木五根為之,各長七寸,徑圍各四分五厘,婦人犯重案不得實者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