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7)(1 / 2)

其三,關於職工安置。關於職工的安置。應當依《勞動法》及相關政策,以及買殼方與殼公司之間的協議進行,要注意充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有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出現,避免出現因重組而增添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情形。在職工安置的問題上,應當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買殼上市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方麵,殼公司通常是經營不善的公司,可能會存在一些違規現象和一些被掩蓋的不正當行為,這將會對收購方日後的經營帶來一定的麻煩;另一方麵,殼公司可能存在錯綜複雜的財務問題和債務問題,如果殼公司沒有如實披露這些信息的話,可能會導致雙方在關鍵信息上的不對稱,進而導致收購方決策失誤;此外,如果買殼方不能保證重組和整合的質量,殼公司的經營不善不能產生實質改變的話,則無法獲得配股的資格,買殼上市的目的就會落空。鑒於買殼上市在操作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傳媒企業決策層在決定買殼上市之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全麵考慮,權衡利弊,從其戰略的製定到實施都應有周密的計劃與充分的準備。對傳統體製造成的國有特殊債務問題、收購後企業進行重組的難度與潛在成本問題,以及買殼方與殼公司的企業文化衝突及其影響程度問題等都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以降低買殼上市的法律風險。此外,傳媒企業還應當充分利用買殼上市方案的運作改善自身企業運營模式,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以達到傳媒企業整體整合買殼上市的目的。

三、傳媒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法律規製

(一)傳媒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分為兩種,一是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二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這兩種發行新股的方式既要符合共同的條件,同時也有其各自需要具備的條件。

(1)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須具備的共同條件

①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製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第二,公司內部控製製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製製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第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第五,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②上市公司的贏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須符合下列規定:第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贏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第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情形;第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第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第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第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第七,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③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須符合下列規定:第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第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第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第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第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