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6)(1 / 2)

(二)傳媒企業買殼上市的法律規製

從上文所介紹的買殼上市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一個典型的買殼上市主要由買殼交易和資產置換兩個交易環節構成。前者是指即收購殼公司並獲得其控股權,後者是指將媒體的優質資產注入殼公司中。兩個環節都要受到相應的法律規製。

1.買殼交易的法律規製

買殼交易的核心是取得殼公司的控製權。這主要涉及對殼公司股權的收購。依《證券法》第85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傳媒企業采取上述方式取得控製權的,應當遵守《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此,前文已有論述,此處不贅。

這裏需要重點探討的是通過收購國有股權而取得殼公司控製權的法律規製。由於我國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小,國有股一股獨大,因此,收購國有股取得控製權成為傳媒企業的首選。對此,須遵守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通過收購國有股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製權,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是通過證券交易係統的轉讓。依此種方式轉讓的,在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後,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實施。

二是協議轉讓。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麵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受讓方的傳媒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受讓方或其實際控製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贏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2)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3)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三是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無償劃轉股份的書麵決議文件。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四是間接轉讓。所謂間接轉讓是指國有股東因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製人發生變化的行為。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充分考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並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的確定原則合理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格。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實施前(其中,國有股東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在辦理產權交易鑒證前;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應在公司工商登記前),由國有股東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2.資產置換的法律規製

所謂資產置換,就是在買殼交易成功後,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原有的不良資產置出,而將自己有發展潛力和很強獲利能力的優質資產注入到殼公司中去的行為。資產置換是買殼上市的主要環節。在實踐中,資產置換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整體資產置換模式。就是將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資產含負債全部置出,買殼方按等值置入優質經營性資產,並保證置換後上市公司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符合法定上市條件。二是剔除劣質資產並等值置換入優質資產。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以下簡稱“105號文”)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行為應當符合上列要求:

其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置換行為的原則。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置換行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有利於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原則;與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保證上市公司與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上市公司應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麵能夠保持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