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第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第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第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⑤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關於這一點,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要求相同。具體內容請參照前文,此處不贅。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行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發行證券(當然包括股票):第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第三,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第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第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第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需要具備的特殊條件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須具備上述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④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除了具備發行新股的共同條件之外,還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②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二)傳媒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
其一,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其二,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的相關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其三,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其四,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最後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其五,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製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說明的是,本章隻是對目前傳媒產業常用的資本運營方式進行了法律上的探討,但隨著傳媒產業發展,其資本運營的形式將會越來越多,比如發行債券、進行風險投資等,這些行為同樣應當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進行。由於篇幅限製,本書對此不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