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傳媒產業資本運作的法律規製(二)
本節主要對傳媒企業股票發行及上市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所謂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人出售股份、募集資金的過程。而股票上市則是指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被證券交易所承認,並接納為在其交易所市場上公開掛牌交易的行為。由於上市公司具有強大的、持續的融資功能,能夠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壯大,為了實現規模經營和做大做強的目標,許多傳媒企業都想方設法成為上市公司。對傳媒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並上市運作,已經成為我國傳媒企業的一個發展趨勢。由於股票發行和上市關係到發行人、投資者等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了規範股票市場,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對股票發行和上市製定了一係列的規則和製度,作為擬發行股票和上市運作的傳媒企業,有必要對這些規則進行係統的了解和掌握。目前我國有關股票融資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對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製,同時也是傳媒企業股票融資應當遵循的法律規範。在實踐中,傳媒企業上市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首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直接上市;二是通過買殼或借殼的方式間接上市。此外,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間接上市,都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問題。下麵筆者主要對這三種融資方式的法律規製問題予以探討。
一、傳媒企業直接上市的法律規製
所謂直接上市,是指傳媒企業從開始發行股票到股票在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的整個過程,都不與其他企業發生產權交易而是直接入市。這主要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業務分拆上市。即將媒體的經營性資產剝離出來,運作成為上市公司。目前傳媒多采用此種方式上市。
二是整體上市。即將傳媒企業的業務全部實現上市經營。如前所述,雖然我國以前不允許媒體的內容製作業務上市,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政策已有所鬆動。在筆者看來,整體改製為企業並完成股份製改造的經營性傳媒,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此種方式實現上市。雖然整體上市在程序上較為複雜,法律要求的條件也高,但與業務分拆上市相比,這種上市方式有利於完善傳媒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減少不公正的關聯交易,有利於提升整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並最終有利於傳媒企業的做大做強。因此,有條件的傳媒企業更應當考慮整體上市這種模式和途徑。
(一)傳媒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1.傳媒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監會2006年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這主要表現在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等等。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係和直接麵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這主要表現在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發行人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等。
(3)發行人運行規範。即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製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有健全的發行人內部控製製度以及嚴格的資金管理製度等。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贏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並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第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的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麵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