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6月17日,證監會簽署第32號令,正式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該辦法取消了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未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比例作出具體的數字規定。這意味著傳媒企業股票上市的主要政策障礙已不複存在。但這並不意味著傳媒上市公司的交易行為就不受任何限製,傳媒企業仍應貫徹盡量減少關聯交易的原則,對於確實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也要遵循下列原則:其一,與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其二,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其三,建立關聯交易控製體係。根據公司法第125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在筆者看來,要從根本上解決傳媒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的問題,一是實現傳媒整體上市。企業整體上市後,大股東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趨於一致,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等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動機將不複存在,這將有利於消除過多的關聯交易,並使企業的價值和利潤得到更好體現;二是對於實行分拆上市的傳媒上市公司必須推進自身的業務拓展,培育自有業務。實施“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區”的三跨戰略。
二、傳媒產業間接上市的法律規製
(一)傳媒間接上市的途徑
雖然直接上市能夠使傳媒企業一步到位地實現其在證券市場上融資的目的,但由於直接上市的條件要求較高,程序煩瑣,故而許多傳媒企業采取了間接上市的方式。所謂間接上市,是指傳媒企業本身並未上市,而是通過多種方式與上市公司相互滲透,進而繞過國家相關政策的限製而利用上市公司的資源實現在證券市場上融資的目的。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買殼上市。所謂買殼上市,是指非上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通過收購上市公司並獲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後,通過將優良資產和有良好收益預期的資產通過配股、收購、置換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從而實現非上市的控股公司的間接上市。與一般的企業之間的收購不同的是,買殼上市中收購的目的並非為了獲得被收購企業現有的資產,而隻是為了獲得它的上市資格,並通過這個資格實現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實現發展自身業務的目的。傳媒企業的買殼上市主要表現為媒體通過其下屬子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進入資本市場,然後,根據具體情況,逐步將發行、廣告、印務等經營性資產重組注入上市公司,將上市公司改造成以媒體服務業為主的上市公司。例如,2006年10月,上海新華發行集團收購上市公司“華聯超市”股份1.183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5.06%,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並將上海新華傳媒股份公司100%股權置入公司。資產置換的同時,公司更名為“上海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從而成功實現了上海新華發行集團的間接上市;此外,華聞傳媒、賽迪傳媒等也均為傳媒買殼上市的典型例子。
二是借殼上市。借殼上市一般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是指子公司控製上市公司後,由母公司通過將主要資產注入上市子公司中,來實現母公司的實質性上市。借殼上市的典型代表是《成都商報》,1997年7月,它以其控股的“博瑞投資”,購買上市公司“四川電器”27.65%的股份,更名為“博瑞電器”,成功登陸上海證券市場,從而利用“四川電器”這個“殼”實現了成都商報社的實質性上市。
買殼上市和借殼上市的共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借助上市公司這個“殼”資源,並通過對“殼”資源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來實現非上市傳媒企業的間接上市;它們的不同點僅在於,買殼上市的企業首先需要獲得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製權,而借殼上市的企業已經擁有了對上市公司的控製權。除此之外,二者在具體操作上並無本質區別。因此,以下僅對買殼上市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予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