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與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等。
2.傳媒企業股票發行及上市的程序
(1)傳媒企業首次股票發行程序
傳媒企業首次發行股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①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②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包括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股票價格等;③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④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⑤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發行人發行股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製和披露招股說明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傳媒企業股票直接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申請股票上市,須履行下列程序:①由擬上市的公司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②申請人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並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上市報告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③由證券交易所對上述文件依法審核同意;④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的,由申請人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⑤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傳媒企業股票發行及上市後,應當按《公司法》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有關運作。
(二)分拆上市的特殊法律問題
分拆上市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關聯交易。所謂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業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等各關聯方之間在生產經營、資產交易、投資、債務等方麵發生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製,也將其視為關聯方。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尤其是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發生一些關聯交易是很正常的現象。與關聯方交易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但是,如果關聯交易關係過重的話,則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經營獨立性,使其難以自主經營,還可能為大股東利用對上市公司的控製,扭曲交易條件,製造虛假信息,轉移利潤,侵犯小股東及債權人權益。所以,擬發行上市公司必須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否則也將被視為不適於股票發行上市。在媒體采取分拆上市的情形下,由於內容製作這一核心業務不歸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賴於內容製作,這樣就勢必增加關聯交易的可能性。證監會曾在上市企業獨立性的規則中硬性規定:上市主體與母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得超過30%。不少傳媒企業因達不到此項要求而無法上市。即使是博瑞傳播、賽迪傳媒等已經上市成功的傳媒企業,其增發新股或配股的方案也是因為這一條一次次被證監會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