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4)(1 / 3)

三、傳媒產業集團化的法律問題

(一)企業集團與傳媒集團

1.企業集團的含義與特征

企業集團是資本運作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所謂企業集團,依1998年國家工商總局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產權為主要聯結紐帶的企業群體。單獨的大型企業,或者並非以產權為紐帶組成的多個企業的聯合不能稱之為企業集團。

其二,企業集團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每個成員企業在法律上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企業集團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其三,企業集團具有層次性。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按照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下一層的全資、控股公司(二級公司)的層次形成金字塔形垂直控製結構形態。

其四,企業集團有一個核心企業。核心企業在企業集團中起著協調、組織各成員企業間的生產、合作行為的作用。核心企業可以為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母公司。在企業集團內部,核心企業依據產權關係,對子公司行使出資者所有權職能,統一投資決策,統一配置資源,統一調整集團內部企業結構,以使成員企業的行為保持較高的統一和協調。

2.我國現行傳媒集團的特征

就理論層麵而言,傳媒集團應當是企業集團發展理念和發展模式在傳媒產業界的延伸,但由於傳媒體製及其他因素的影響,我國現行的傳媒集團呈現出與企業集團不同的幾個特征:

其一,我國傳媒的集團化並不是在市場力量推動下自然形成的結果,而是行政手段強製推行的產物。傳媒集團化過程中的每一步,都是依靠行政命令直接推動的,政府主導色彩頗為濃厚。

其二,我國傳媒集團的屬性既有事業性質,也有企業性質。2001年國家頒布的17號文件明確規定報業集團、出版集團、廣電集團屬於事業性質,電影集團和發行集團則可以是企業性質。而在實踐中,少數報業集團已經轉變為企業法人性質,如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全稱是“廣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類似的還有哈爾濱報業集團。在2004年舉行的全國廣播影視工作會議上,國家廣電總局明確表示,今後不再批準組建事業性質的廣電集團,隻允許組建事業性質的廣播電視台或總台。而已經組建的廣電集團,則或以將集團改為總台,如果繼續保留事業性質,則必須將經營性資產剝離出去,成立公司,與總台相對獨立運作。張輝鋒:《傳媒經濟學》,南方日報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頁。此外,也有一些媒體保留了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雙重屬性。如大眾日報社在組建報業集團的過程中,既保留了大眾日報社的事業單位性質,又注冊成立了大眾報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中則以大眾報業有限責任公司代替集團運作。

其三,我國現行的傳媒集團缺少規範化的製度構建。由於我國傳媒集團的組建有著特殊的政策背景,其企業屬性沒有得到完全的承認,這導致傳媒集團的運作缺少規範的製度構建。多數傳媒集團隻是簡單地把有關媒體合並起來,沒有通過集團化對傳媒產業的資源進行重新整合和優化配置。這使得傳媒集團的內部關係模糊不清,集團與其所屬的子報、子刊等的法律關係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實踐證明,事業單位性質的傳媒集團無法取得獨立的市場主體資格,難以開展資本運營,不僅使得集團化的目的難以實現,同時也使得媒體內部和外部的管理體製更加混亂。有鑒於此,我國已於2004年停止批準事業單位性質的廣電集團。一些事業單位的傳媒集團也紛紛在剝離出事業單位性質的媒體後轉製為企業集團。筆者認為,從我國組建傳媒集團的目的來看,它應當是一個企業集團,而不應是一個事業單位。實踐中之所以將其界定為事業單位,主要是因為其主要成員如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的事業單位的屬性決定的。這個問題在分類管理模式之下能夠很好解決。一方麵,由於經營性媒體屬於企業性質,多家經營性媒體完全可以組建企業性質的傳媒集團;另一方麵,在對準公益性媒體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情況下,由準公益性媒體投資設立子報、子刊或子公司的方式也可以組建企業性質的傳媒集團。下麵就相關法律問題予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