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4)(2 / 3)

(二)傳媒企業集團的組建

1.傳媒企業集團的組建方式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傳媒集團的組建主要有行政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兩種方式。

(1)行政主導型的傳媒集團

我國目前的傳媒集團大多屬於此種類型,其弊端已如前述,此處不贅。這裏需要研究的問題是,如何對此類傳媒集團進行改造,以理順其產權關係,真正發揮傳媒集團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借鑒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做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具體而言,就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傳媒集團中成員傳媒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集團公司(目前即為具有準公益性媒體性質的黨報等媒體)經營和管理,從而建立集團公司與成員傳媒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使成員傳媒企業成為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

(2)市場主導型的傳媒企業集團

與行政主導型的傳媒集團不同。市場主導型的傳媒集團是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而“主動”組建的,是真正的“企業集團”。其組建模式是:以實力雄厚的大型或特大型傳媒企業為核心,由核心傳媒企業通過控股控製一批子公司,子公司再通過投資控股一大批孫公司,孫公司也可以再通過投資控股一批重孫公司,這樣通過股份參與製,實行層層控股,最終形成以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為核心並輻射、控製眾多的企業,組成金字塔形的企業集團。

同時,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企業集團中也可以包括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係的其他法人等。此類傳媒集團應當是我國傳媒企業集團發展模式的主導方向。

2.組建傳媒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傳媒企業集團的組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組建傳媒企業集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集團登記。如果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在登記時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傳媒企業集團的內外部關係

1.傳媒企業集團的內部關係

(1)傳媒集團與傳媒集團公司

傳媒集團與傳媒集團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傳媒集團是法人企業的聯合,其本身並不具有法人資格;而集團公司則具有法人資格;集團公司實際上就是傳媒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其具有法人資格。

(2)傳媒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子公司的關係

傳媒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子公司(包括其投資設立的經營子報、子刊等的公司)均具有法人資格,是母子公司的關係。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可以通過股權控製,對子報或子刊等成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控製,以獲得最大化的“資本增值”。但集團公司控製權行使的方式依子公司類型的不同而不同。對於全資子公司而言,集團公司在不損害子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完全控製其經營活動等。而非全資子公司,集團公司則隻能依照《公司法》確定的多數決定規則對子公司行使控製權。由此可見,雖然子公司也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集團公司的強勢地位使其自主權受到較大的限製。這裏的問題在於,在實踐中,有的集團公司會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過度幹涉,甚至不當偏袒自己的利益或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的利益而損害特定子公司的利益。於此情形,應如何禁止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過度控製以實現二者利益的平衡,就成為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保護傳媒集團中子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