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3)(1 / 3)

(二)關於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27條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根據該規定,雖然媒體除了知識產權外,還擁有出版專營權、名稱權等非常豐富的其他無形資產,但出版專營權、專有出版權以及人力資本、聲譽等無形“資產”或者不能轉讓,或者無法估價,因此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至於名稱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目前立法對此並未予以明確否定。筆者對此則持肯定態度。因為在現代社會,雖然企業的名稱權在性質上屬於人格權,但這種人格權並不同於自然人的姓名權,其已經具有一定的財產性質,且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轉讓,企業(包括媒體)名稱權的可轉讓性決定了其可以作為出資入股。

(三)關於國有資產的保護

國有企業改製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已經是一個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實行股份製改造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國有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價入股;二是無形資產無價值,不入賬;三是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四是在企業改製中損公肥私,由職工或者管理層違規私分國有資產,等等。這些問題在經營性媒體進行股份製改造的時候同樣也有可能存在。為防止媒體改製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認為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1)經營性媒體的股份製改造在操作上要公開、透明。改製方案應當充分聽取職代會和廣大職工群眾的意見,企業資產清理、資產評估,以及重要改製方案的實施等情況,要及時地反饋給全體職工群眾。通過群眾的參與監督,避免某些人的暗箱操作;(2)經營性媒體國有資產的評估要公正、全麵,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2001年)等規定的資產評估程序和製度進行,確保評估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評估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此外,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還要特別重視對媒體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名稱權等的評估,以防止媒體無形資產的流失;(3)要進一步加強對媒體股份製改造的監督管理,強化行政主管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審核、查處職能,確保轉製工作的順利進行;(4)要進一步落實責任追究製,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直接人員要依法予以處罰。

二、傳媒產業並購中的法律問題

所謂並購,乃是合並(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的簡稱。合並是指兩家公司合並,不透過解散清算程序合為一家公司的行為,收購則是指一家公司以現款、債權或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股票,對公司取得實際掌控權之行為。並購作為企業擴張和發展的一條途徑,一直受到西方傳媒業的高度重視。當今世界級的傳媒集團,沒有一家不是通過並購成長起來的。雖然由於體製的障礙,我國媒體的並購活動目前尚未全麵展開,但隨著傳媒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經營性媒體改製的逐步到位,並購作為媒體改革、做活、做強的一個有效途徑必將受到傳媒業的高度重視,傳媒企業必將迎來新一輪並購重組的高潮。而企業並購是一項涉及多方利益的綜合性經濟行為,其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對於傳媒產業而言,了解我國有關企業並購的相關法律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有關企業並購的法律規範為數不少。《公司法》對公司並購與產權交易進行了規範;《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針對國有企業的並購予以了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較係統地規定了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若幹問題。此外,《合同法》、《破產法》、《稅法》、《勞動法》等還對企業並購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了規範。下麵筆者僅針對傳媒產業在並購重組中的主要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一)傳媒企業並購其他企業的法律問題

傳媒企業並購其他企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1)資產收購式。是指並購方用現金或股權購買目標企業的所有資產實現的並購;(2)股權收購式。是指並購方通過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來實現控製目標企業的並購。在這種並購中,一般以並購方控製被並購方51%以上股權來達到控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