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3)(3 / 3)

3.關於並購中的反壟斷問題

企業之間的並購可能導致壟斷的產生,而如果傳媒企業形成壟斷的話,則不僅會限製傳媒市場的競爭,還會對言論自由以及思想文化的多樣性產生威脅。因此,各國一般都會對媒體所有權的過度集中進行必要的限製。例如根據美國1996年《通訊法》的規定,一家公司所能達到的全國電視家庭數量不能起過35%;如果一個地方市場上有8家電視台,一家公司可以擁有其中的2家;如果一個地方市場上有至少20家媒體,一家公司可以擁有其中有2家電視台和6家廣播電台;此外,美國法律還禁止報紙在其發行區域內擁有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禁止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在其所在地經營報紙;瑞典、波蘭、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均有相同或類似的規定;意大利法律則規定,凡是發行量超過全國市場發行額16%的日報禁止擁有全國性電視台,等等。雖然這些規定是建立在允許私人創辦媒體的基礎上的,與我國的情況有所不同,但隨著經營性傳媒的轉製成功,跨地區、跨媒體的經營方式勢必受到媒體的高度重視。那麼,是否允許報紙媒體與廣電媒體之間的相互並購?傳媒集團的規模是否可以無限擴大?這些問題應當為我們所重視並需要結合我國國情予以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在這方麵,國外的相關規定及其蘊涵的理念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傳媒企業被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加入WTO,傳媒的一些不涉及核心宣傳業務的領域將逐漸對外資開放,這就會產生這些領域中外資並購我國傳媒企業的問題。對於外資並購,除了《公司法》、《證券法》之外,我國陸續頒布了一係列專門的法規或規章製度對其予以規範,其中最重要的是2003年3月頒布《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資並購我國傳媒企業,除了必須遵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有以下特殊問題需要注意:

其一,不得違反我國的傳媒產業政策。根據我國現行傳媒產業的主體準入製度,目前我國傳媒業並未完全對外資開放,即使開放領域也多有要求中方控股的規定。外資並購傳媒企業應當遵守這些規定,不得違反我國的產業政策。具體問題請見本書第三章的介紹。

其二,加強對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傳媒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在資產評估時,還要特別重視對我國傳媒企業中無形資產的評估。

其三,防止外資並購中可能形成的壟斷。外資並購我國傳媒企業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麵,外資進入我國,彌補了我國資金不足的缺口,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為我國傳媒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台;但另一方麵,並購的結果是市場力量的集中,如果外資企業的產品銷售額在我國市場占有一定的份額時,就會產生壟斷的危險。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的投資比例隻規定下限(20%)而沒有規定上限,這就使得跨國公司很容易通過並購控股,占有較大市場份額,謀取超額壟斷利潤,從而對我國的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在外資並購我國傳媒企業時,必須要警惕有可能導致的壟斷現象,以維護我國傳媒領域的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對此,《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資壟斷性並購的判斷標準、反壟斷申報製度以及反壟斷聽證製度都予以明確的規定。外資並購傳媒企業可能形成壟斷的,應當依上述規定向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行申報,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當不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