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3)(2 / 3)

1.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問題

在資產收購中,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是一種資產買賣合同的關係。並購方購買了目標企業的資產,即成為目標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人,而目標企業的法人資格則消滅。此種收購方式需要注意以下法律問題:

第一,如果目標企業為國有企業,則轉讓程序和條件以及運作過程應當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媒體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履行《公司法》第44條、第104條規定的程序。在前者,需要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同意;在後者,則需要經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采取協議方式收購的,傳媒企業應當與目標企業簽訂資產收購或產權轉讓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1)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2)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4)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5)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6)產權交割事項;(7)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8)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9)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10)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三,並購完成後,應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必備的法律手續。例如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企業並購導致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有企業法人資格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2.股權收購中的法律問題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傳媒企業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國有股權的行政劃轉,司法裁決,贈與等)進行股權收購。下麵對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介紹。

其一,協議收購。所謂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製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我國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較小、國有股居控股地位,且非流通股價格低於流通股價格,這些因素決定了並購者要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協議受讓低價格的國有股或法人股是主要途徑。協議並購方式主要應注意遵守我國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評估程序以及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此外,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麵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其二,要約收購。所謂要約收購,是指有收購意圖的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最終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收購。要約收購分為自願要約收購和強製要約收購。強製要約收購主要發生在以下情形:一是根據《證券法》第88條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二是根據證券法第96條的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收購公司股份會引起公司控股權的變動並進而影響公司以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事實上的信息壟斷和對股權的操縱。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已持有公司發行股份一定比例的投資者,繼續購買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份時,需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權益公開原則。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二是慢走原則。即在前述第一種情況下,投資者在報告期內不得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前述第二種情況下,投資者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