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於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廣告法》還規定了另一類責任主體,即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有利於規範有關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的推薦行為,值得肯定。需要關注的是,虛假廣告中的形象代言人是否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筆者認為,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對形象代言人在代言廣告時的法定義務予以明確規定,故較難追究其責任。但是,如果形象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其代言的廣告有虛假內容,則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形象代言人在社會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筆者建議今後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形象代言人在代言廣告時審核義務、謹慎義務予以明確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國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經初步涉及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問題。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擔連帶責任。該條首次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對此值得肯定。但是,由於該條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食品廣告領域,尚不能適用於所有的虛假廣告,因此,我國仍有必要在今後的立法中對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問題予以統一的規定。
(2)其他廣告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對於其他廣告侵權行為,《廣告法》第47條隻規定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究竟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則並未予以明確的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可以比照上文對虛假廣告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分析予以確定。即廣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廣告存在侵權內容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因一般過失未能盡到審核義務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責任。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廣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其中損害賠償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的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三)刑事責任
廣告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嚴重的程度,觸犯了刑法,就構成犯罪。我國《廣告法》第37、39、46條分別規定了廣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包括:(1)《刑法》第222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2)發布廣告有違禁內容的,可能會涉及假冒商標罪,假冒專利罪,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詐騙罪,侮辱罪、誹謗罪等;(3)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則可能會涉及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瀆職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