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正當的廣告招、投標行為。目前廣告活動領域的招標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廣告發布者通過公告或寄招標單的形式,說明交易條件,邀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前來在某個時段或某版麵上發布廣告,或邀請廣告經營者代理某方麵的廣告業務;其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按通過公告或寄招標單的形式,說明交易條件,邀請其他廣告經營者承接某項廣告業務。投標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按招標人要求,提出競爭條件,爭取某項廣告業務的行為。招標的過程就是公平競爭的過程,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但不容否認的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不正當的廣告招標投標行為,如串通投標、投標者與招標者為排擠競爭對手相互勾結、以無償取得投標者的策劃方案或營銷策略為目的而進行形式上的虛假招標等。
(5)單獨委托一家廣告經營者全權代理該媒介的全部廣告業務,排斥其他具有廣告代理權的經營者參與公平競爭。
(6)提供虛假的覆蓋率、收視率或發行量,錯誤宣傳其廣告影響力,造成損害廣告主的利益,同時對其他廣告媒體構成不正當競爭。
(7)不合理降低收費標準,惡意與其他媒體競爭。
值得說明的是,上述行為類型都是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廣告經營實踐的具體情況而歸納出來的。事實上,無論是《廣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未針對廣告這種特殊的服務性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明確的規定,這導致在法律適用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有必要完善《廣告法》的相關內容,對廣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予以明確的類型化規定,從而構築一個完整、嚴謹的法律網,以遏製廣告惡性競爭的發展。
二、廣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廣告法》第37~44條對廣告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予以了明確的規定。責任承擔的具體形式包括:(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2)公開更正消除影響;(3)沒收廣告費用;(4)罰款;(5)停止廣告業務等。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至於每一種具體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具體的行政責任,請詳見《廣告法》的相關法條的規定,此處不贅。
(二)民事責任
1.需承擔民事責任的廣告侵權行為
從廣義上說,廣告經營主體的民事責任有兩類,一是因違反廣告合同中約定義務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因違反法定義務而需要向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承擔的民事責任。這裏所說民事責任是指第二種。
根據《廣告法》第38條、第47條的規定,廣告經營主體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發布虛假廣告。該行為通過實施欺詐行為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從而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遭受損害,已經構成侵權。
(2)假冒他人專利。即在廣告中以非專利產品或非專利技術冒充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該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專利權。
(3)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即利用廣告詆毀、貶低、影射、中傷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服務的聲譽,該行為是一種不正當行為,同時也構成了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例如深圳森林王木業有限公司廣告宣稱強化地板是“紙老虎”,引發生產強化地板的廠商的強烈反應,其中上海彙麗地板製品有限公司訴訟其不正當競爭,判決得到250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