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廣告經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經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是在廣告市場競爭活動中,廣告活動主體違反《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損害其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利益,擾亂廣告市場秩序的行為。由於此類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合法廣告活動主體的利益及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廣告市場秩序,故應當予以嚴格的法律規製。在實踐中,各類廣告活動主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廣告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利用廣告貶低同類或其他類的商品、服務,采用不公正評價或捏造、散布、惡意歪曲事實等手段,利用廣告詆毀、貶低、影射、中傷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服務的聲譽,從而削弱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2)發布虛假誇大廣告,誘騙和誤導消費者最終達到誇大市場占有份額;(3)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4)不正當降價的廣告宣傳;(5)發布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廣告;(6)利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去獲得有利或緊俏的時間、版麵或地點等,以期在競爭中占據有力的位置,等等。
2.廣告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利用壟斷地位排擠其他廣告經營者。即具有壟斷地位的單位或機關成立廣告公司,牟取獨占利益,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如,一些新聞媒體成立廣告公司,牟取獨占的廣告代理權;一些擁有獨占地位的行業設立廣告公司,包括交通、鐵路、航空、郵政等,進行對廣告行業和廣告媒介的壟斷;(2)利用賬外暗中回扣或其他承諾承攬廣告。我國立法中已將賬外暗中給予回扣、財務的行為定性為一種商業賄賂行為,但在實踐中,為了爭奪有限的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常會以中介費、介紹費、勞務費等名義向廣告主、廣告發布者的有關人員提供好處,以取得廣告業務較好的版麵、時段、價格;(3)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合並、收買或其他方法,把競爭對手從廣告市場上排擠出去,從而確立自己在市場上的支配地位;(4)聯合其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排擠競爭對手,等等。
3.廣告發布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發布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對廣告活動主體在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上實行歧視性待遇,在時段或版麵的銷售上不一視同仁,或隨意更改,取消廣告發布合同。主要表現為在相同的廣告交易中,對不同的廣告交易方采用不同的價格標準。如對直接與其發生廣告業務關係的廣告主實行一定優惠,而對廣告經營者卻提出各種苛刻條件才可能達到同樣的價格優惠。廣告發布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主要目的在於排擠其他廣告經營者,以達到更多直接承攬廣告業務的目的。
(2)利用新聞式廣告或隱形廣告替代廣告,收取費用。有些生活類報刊、電視及廣播相繼開設了“醫療與保健”、“消費指南”、“專刊”、“專訪”等欄目,內容有記者的署名文章,有專家的推薦,有商情快遞等。除少數奉送不收費外,絕大部分“新聞”、“消息”都是有償的,即以廣告或信息費等名義收取費用或實物讚助。此類欄目沒有廣告標記,誤導了消費者,損害了其他合法競爭者的利益。新聞與廣告不分也很容易規避廣告管理法規的製裁。
(3)賄賂行為。由於媒體牢牢控製著廣告發布權,這決定了媒體在廣告活動中極少發生行賄現象。因此,現實中商業賄賂的主體多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為得到有利或緊俏的廣告時段或版麵而向廣告發布者行賄。但這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在傳媒廣告經營行為中普遍存在的“組稿費”的性質就頗值得重視。所謂組稿費主要指廣告主委托廣告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廣告發布者從所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現金支付給廣告主承辦人員。在筆者看來,支付組稿費的目的就在於對選擇廣告媒介具有決定權的人提供報酬,以引誘當事者委托自己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因此,此類“組稿費”的支付也應當界定為一種行賄行為。